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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行政管理
案件
挂牌
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案件挂牌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标准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局查处的以下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2023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个区(县级市)的重大复杂案件;
(十)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以及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凡属于市局挂牌督办范围的案件,分局在决定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呈报表(见附件1),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
第四条市局有关业务处对分局上报的挂牌督办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案机构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五条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市局研究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有关业务处直接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转交有关分局查处。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 督办, 督办必须由市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 通知被督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对市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局组织查办,办案单位要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复杂疑难案件,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市局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指导,对特殊督办案件也可派督办组指导办案,如遇案情复杂、阻力较大等情况,督办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直接查办案件。
第八条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分不当、程序不合法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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