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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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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检 机关 介入 安全事故 调查 思考
检察机关介入平安事故调查之思考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标准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法。 第二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那么: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第四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以下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2023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2023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 (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 (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丧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平安生产、火灾和食品平安事故案; (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第七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第八条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九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意见书); (五)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六)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七)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八)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第十条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起诉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根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第十三条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此方法从签署之日起试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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