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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申诉
申诉函
关于招标公告中不合理条款申诉函 致:
我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效劳系统查询到工程招标公告,经公司研究决定,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在仔细阅览该工程招标公告时,发现以下不合理处:
招标公告“4.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企业业绩要求:2022年1月至今有1个建安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含人防、消防等)施工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合同年份以合同签定日期为界定标准,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网站(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中标公示截图,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1)我公司认为企业业绩需含人防、消防等不合理。
公告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无可厚非,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含人防、消防等有待商榷。人防、消防等属于专业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招标公告此举属于设置门槛,限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2)我公司认为企业业绩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不合理。
公告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无可厚非,但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类似业绩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有待商榷。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证明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业绩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施工企业自身承揽的施工业绩竣工验收与否不影响再承揽新的工程,只要施工企业资金、机械设备、人员允许,应该是可以再承揽新工程。
经与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沟通无果后,特向贵单位提出,望解决。
单位名称: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