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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用担保业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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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用 担保 监督管理 制度
信用担保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x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德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市担保公司是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履行担保资金平安运行的职责。 第三条担保公司担保分为全额担保和局部担保两种。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五条担保公司是风险管理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以平安性、合法性、社会性为根本准那么,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老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那么。 第二章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与监督管理 (一)国有、集体资金; (二)民营资金;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担保行业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申办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鼓励拟申报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法人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每个股东的最高出资额不高于注册资本的30%;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鼓励法人股东不少于4个,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资产总额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不低于2023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四)有中高级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职称和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不低于公司从业人员的25%。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六)有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公司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设立担保公司,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然后由市民经委、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已经审批的担保公司由市民经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民经委审核呈报。 第九条设立担保公司,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请示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营业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公司章程; (五)股东承诺书; (六)公司法人股东简况、自然人股东简历; (七)法人股东信用等级证明;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高级管理人员无成心犯罪证明; (十一)代办人员委托书; (十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三)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所验资金锁定的证明; (十四)法人股东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五)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十六)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或证明; (十七)担保业务规那么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本内容: (一)拟设担保公司工程概况; (二)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本情况; (1)股东出资及简况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专业水平 (三)经营内容及方式; (四)市场需求分析; (1)自然人群 (2)个体工商户 (3)中小企业 (4)国内外开展趋势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对策; (1)风险分析 (2)控制和防范措施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可行性结论。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可以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承担。 市外担保公司在XX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市民营经济开展委员会、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担保业务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市民经委备案。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无成心犯罪证明;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 (五)县市区公安局出具的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证明;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分支机构业务规那么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对其单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担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六条当地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当地担保公司实行监管,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业务监管; (二)管理与指导担保业自律组织; (三)监督标准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与管理; (五)负责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评定与管理; (六)负责对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定与管理; (七)催促担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八)审查担保公司的年度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 (九)负责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审。 第十七条市民经委依据年终全面检查情况、审计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抽逃或虚假出资、扰乱担保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市民营经济开展委员会报请市担保业联席会议批准,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直至责令退出担保行业。触犯刑律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担保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扶持龙头骨干担保公司做大做优做强。 第三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开展委员会、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应当报市民营经济开展委员会备案,并按照变更内容提报以下材料: (一)担保公司增资请示; (二)新旧股东对照表; (三)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书; (五)股东承诺书; (六)新增法人股东法人代表无刑事犯罪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新增自然人股东无刑事犯罪证明; (八)新增法人股东投资决议; (九)新增法人股东的信用等级证明; (十)新增法人股东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新增资金验资报告; (十二)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担保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十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东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发生业务,或者发生业务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民经委自动撤销原批文件,登记机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担保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担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担保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对担保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担保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担保公司终止。 第四章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开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时机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开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信用程度较好; (三)被担保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成长性较好,有良好的开展前景;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六)担保公司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申请担保条件由担保公司依法设定。 第二十七条担保种类: (一)融资担保 包括:助业、消费、技改、基建、城建、教育贷款担保等; (二)交易担保 包括:赊销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贸易履行担保、投招标担保、大额交易资金托管、投资担保等; (三)信用担保 包括:个人求职担保、企业信用担保、信用消费担保、出国担保等; (四)特殊担保 包括。申请法院执行和解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发放贷款,保证资金与贷款资金原那么上不超过1:2023。具体比例由担保公司和协议银行双方确定。 第二十九条担保业务程序: (一)担保对象到协议银行申请借款,协议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担保对象申请后,要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和科学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担保审批。担保工程的审批按照“担保评审与决策相别离〞的原那么,实行“集体决策与分级授权相结合〞的决策制度。担保公司建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业务总监、咨询部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在内的工程审查委员会,负责重大工程的审查。单笔小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和新增小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下)担保业务,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决策办理。单笔大额(资本金的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和新增大额(资本金的三十分之一以上)担保业务,必须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表决前方可办理。董事长、总经理对担保业务有一票否决权,但没有一票决定权。 (四)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对象与协议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认为需要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应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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