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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赡养
制度
立法
完善
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5篇
第一篇: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赡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变得刻不容缓。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吃饱穿暖问题已根本得到解决,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精神需求问题日益突出,这就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紧迫的课题,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保障逐步完善的今天关注老年人的精神状态、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十分重要。
关键词:中外、精神赡养、借鉴
联合国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7%,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023%,即进入老龄化社会。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所有兴旺国家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许多开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中国也进入了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开展中国家之一。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备受世界关注。据国家统计局202322年2月28日发布的2023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22年全国总人口132129万人,60岁及以上15340万人,占总人口的11.6%,比2023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2023636万人,占
8.1%,比2023年提高0.2个百分点。到2023年,老年人口将到达2.48亿,老龄化水平将到达17.17%。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到达峰值4.37亿,约为少儿人口数量的2倍。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物质赡养问题得到根本解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满足,高层次的需要、精神需求就会凸现。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开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其中老年人精神缺少慰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老年人精神赡养权益的保护正在成为日趋严重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或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所谓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对被赡养人履行物质赡养的同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被赡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精神的慰藉,能够愉悦地安享晚年,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在现阶段,我国老年人的赡养仍然主要依靠家庭。子女赡养父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目前相当多的子女习惯把养老理解为物质与生活的照料,认为赡养老人就是让老人不愁吃不愁穿就算孝顺到家了,无视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甚至出现了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被侵害的现象。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外国有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国情,就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制度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规定
孝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是儒家所提倡的做人的最根本的道德标准。孝包含养老和敬老两个方面,精神赡养就是敬老的表现。中国古代孝文化中精神权益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标准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
(一)传统孝道的内容
赡养和尊敬老年人是传统孝道的根本要求。传统孝道中包含“精神赡养〞的内容,精神赡养是我国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尔雅记载:“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也指出“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赡养老年人,不仅要求物质上的供养,更要求精神上的尊重敬爱。而后者才是更高层次的孝。孔子认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把孝仅仅看作养,那么犬马同样能得到供养,对老年人养而不敬,就和供养犬马没有区别。孟子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礼祭o祭文也主张:“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尊重老年人,是孝养关键,古人用“顺从〞来实现“孝〞和“敬〞。“乐其心,不违其志。〞及“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孝者,善事父母之名也,夫善事父母,敬仰为本,意以承之,顺承颜色,无所不至,发一言,举一意,不敢忘父母;营一手,措一足,不敢忘父母。〞自西汉以后直到清代,朝廷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敬养老人的具体内容,违者将作为“十恶不赦〞罪之一予以严惩。而这些具体内容中不仅包含物质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
(二)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关规定
1、夏、商、周朝的规定
早在夏朝就有了不孝罪。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商朝也以不孝为重罪。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载:“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到西周,“不孝之友,是元恶大憝〞,要“刑兹无赦〞。
2、秦朝的规定
秦朝已将不孝罪入律。秦律将侵犯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的人身,视为重大犯罪,“殴大父母(祖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曾祖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秦律还限制子女告父母,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的行为。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假设当呈人坚持揭发,那么告者有罪;假设是他们接替揭发,也不能受理。
3、汉朝的规定
汉朝中期,为鼓励孝行,在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中,特设孝廉一科,将孝子廉吏选拔为国家的待职官员,这是汉代官吏晋升的正途。不孝那么受到法律的严惩。子女状告父母、殴打父母,都被视为不孝。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被视为不孝,处以死刑。至北齐律将不孝列为“重罪十条〞。
4、唐朝的规定
隋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唐代社会提倡对父母等长辈要做到色养。所谓色养,即指养老要尊敬长辈,承色顺志,恭敬柔色,好之所好,恶之所恶,处处顺从父母的意愿,满足父母的要求。唐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确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对哪些行为属于不孝及其刑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各朝根本沿袭。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这样能够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左右,时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对社会上出现的不敬老、不养老甚至虐老的现象,坚决给予法律的严惩。父母老
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伺候,否那么处两年的徒刑,假设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那么不在此限。但唐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父母控告才受理。子孙违反家长的教令,被处两年的徒刑。“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三年。〞凡辱骂祖父、祖母和父母的人都要被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分等。
5、明、清朝的规定
在明朝出现了官员亲老的养老保障制度——终养制。所谓“终养〞,是指官员因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年老,依例具呈暂离职务,回籍伺养。伺养终止起复后,听部坐补。官员可依以下等情形具呈终养: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为人后者,所后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年八十以上;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独子,其家无次丁者,及有兄弟而笃疾者、俱出仕者;母老,有兄弟而非同母者;父母年六十以上未及七十,或伯叔父兄弟笃疾,或家无次丁不能迎养。该制度遂官员孝顺之心,表达礼治和仁政。在清朝任官制度中,有与终养之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类似规定。官员亲年六十五岁以上,准其预行告近存案。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相关制度
(一)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
古罗马时,虐待尊亲属、遗弃患精神病的卑亲属,分别构成剥夺卑、尊亲属继承权的法定理由。甚至还有一种惩罚“精神遗弃〞之不作为的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丧失继承权。
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有关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
有些国家虽未采用专门条文规定精神赡养的问题,但在法律条文中均表达有这一精神。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其无劳动能力需要帮助的父母,并关心他们。〞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与儿媳也应当并且在相当的情形下对公、婆或岳父、母负相同义务,但是,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已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第22023条规定“如应当给予赡养费的人证明其不能支付的(1993年1月8日93-22号法律),家事法官得在查明情形后,命令该人将其应负担抚养的人接至家中,给予衣食、心灵感应。有些法律条文还加重了亲属间遗弃的惩罚力度。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223-3条、227-1条、227-15条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91条亦规定“对未满十四岁或因精神身体疾病无自救力之人负有保护教养义务而遗弃者处六月至五年徒刑;如父母、子女、监护人、配偶或养父母子女犯之者加重其刑。〞
巴西也是人口老龄化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一直重视保障老年人权益。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保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1994年和1996年,巴西先后以法律形式公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对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效劳和
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无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
(二)亚洲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11月公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币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根据该法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仲裁庭由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假设调解不成再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并进行裁决。
韩国作为我国近邻,是受孔孟儒家孝道学说影响最深的亚洲国家。在韩国,90%的国民认为,行孝是家和万事兴的根底,也是做人的美德。只有在家庭中尽孝,在工作上才能敬业,对国家才能尽忠。年俗是韩国人祭祖尽孝的最直接表达。每年春节期间,韩国也会出现“春节潮〞。家中外出的人不管离家多远,都要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供奉祖先的长兄(或长子、长孙)家,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为弘扬儒教提倡的孝义精神,韩国政府还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孝顺子女的孝义,实施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建设交通部2023年9月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这项规定一方面缓解了孝顺子女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鼓励了赡养老人的良好风气。韩国有关部门还对那些与老人同居,赡养老人的家庭,在课税制度上规定了优惠的政策。例如,子女为了赡养父母,与第一世老人合住时,那么一世一住宅是可以免税的。现在假设是有了新居,即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