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人事
清理
检查
工作
实施方案
人事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摸清我市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现状,进一步标准机构、编制、职数、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我市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供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清理内容:
1、机构和职数清理工作主要内容:
(1)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独立机构;
(2)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
(3)因职能弱化而明存实亡的机构;
(4)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含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2、财政供养人员清理主要内容: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未改发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2)已经死亡,仍未停发工资或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3)已经办理调离手续,非特殊情况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
(4)受纪检和政府部门惩戒人员未重新办理人事编制调整手续,仍领发原工资的人员;
(5)请人顶替,本人不在本职工作岗位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仍领发工资的人员;
(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人员;
(7)与单位有协议,长期不上班,保存编制手续或只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
(8)办理了编制手续,但没有正常上岗的人员;
(9)长期借用不回编制所在单位上岗的混编混岗人员;
(2023)非政策规定自费在外脱产参加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或未领工资但财政仍保存供养关系的人员。
(11)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或者已辞职、辞退,继续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
(12)凡未到人事部门履行病事假审批手续,长期休假,领发原工资的人员;
(13)对组织安排不满或以单位指派外出招商、讨债等名目而未履行职责的不在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
(14)单位擅自批准退养、退二线、协议离岗,而仍由财政供养或单位自筹供养的人员;
(1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养、改非(退二线),原那么上要求回原单位上班但实际未正常上班而享受在职待遇的人员;
(16)经历次改革明确改制的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单位职工仍按改革前方式由财政供养的人员;
(17)已改为“以钱养事〞的单位但仍按原工资福利发放方式进行供养的人员;
(18)到非财政统发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或兼职领薪,工资继续由财政统发的人员;
(19)编制和人事手续不齐全的人员;
(20)已买断工龄,拿到补偿后又重新上岗由财政供养的人员;
(21)其他类违反编制、人事、财政政策的人员。
3、临时聘用人员清理的对象。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临时聘用人员均属清理的对象。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步骤
这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月17日至22日)。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全市发动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班子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各单位要在明显位置张贴全面清理通知。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的政策意义。
(二)自查自清阶段(11月23日至12月2023日)。各部门单位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自查清理,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分别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文件和电子文档、自查报告一并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同时,对各类上报表格要在明显位置长期张榜公示,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不进行公示或逾期不报,视同瞒报。
(三)督办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派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督办检查各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清理工作情况。发现不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四、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为了加强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清理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参加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场)、街办、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组建工作专班,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和填报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冶编办[20x]2023号文件的要求落实编制实名制,做到机构编制、职数、岗位、人员一一对应。在此根底上由各单位对照清理机构编制和供养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自查自报自纠。各主管单位要负责催促二级单位如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三)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表格进行联合会审,核实“三清理〞情况,核定临时聘用岗位。这次清理后,财政部门将按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人员核发财政工资,人事部门将按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聘用岗位实行人事派遣。此次没有报出的人员,编制和人事关系全部核销,不得再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纳入供养,不得报帐。
(四)各单位必须将本次清查方案进行公示,同时自清自查结果也必须公示,自查报告、表格等必须由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五、标准机构编制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今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管以何种渠道增加何种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和人事方案管理范畴。机关公务员录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公开招收录用,机关工勤岗位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区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冶办发[20x]33号)的要求,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同时,要大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保障岗位社会化改革,成立XX县区人事派遣中心,实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按照以钱养事的原那么,实现辅助、保障岗位用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本次清理后,对不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有关规定和财政供养政策,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不按组织人事规定调配人员、随意聘用临时人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与财政供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