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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城
规划
建设
管理
方案
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规XX县区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平安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方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方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那么。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根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阻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平安,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根底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方案,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根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标准;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工程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平安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工程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工程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工程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平安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效劳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到达140平方米、占非耕地到达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撤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那么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置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置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平安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平安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平安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