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那么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那么,欢迎阅读!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那么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局部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以下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效劳费等费用:(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置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置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置住房局部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拆迁后购置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购置住房假设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