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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伤亡事故
处理
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那么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那么,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
劳动平安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创造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
3. 责任追究
(1)有以下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平安责任制、平安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平安管理措施不到位,平安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平安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平安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平安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平安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平安、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平安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危机平安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平安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撤除、毁坏平安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分: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成心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成心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企业接到劳动平安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去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
三、处理程序
1.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
2.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根底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3. 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4.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5.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6. 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
四、处分
1. 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催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在劳动平安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
劳动平安方面的行政处分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平安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平安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分;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平安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处分形式及原那么
劳动平安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平安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罚款;
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
对违反劳动平安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平安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实施原那么是:
对违反劳动平安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对平安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动平安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动平安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开除留用观察或开除公职处分;对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
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分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对违反劳动平安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受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者,对悔改表现好的或有特殊奉献的,应由原处分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
2. 党纪处分
依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平安工作方面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平安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防止的损失未能防止,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5) 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
死亡1~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