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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和谐社会
构建
道德
关系
浅谈和谐社会构建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一般理论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道德将人们的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公正与徇私、善良与邪恶等结合起来,成为一个复杂的整体。道德依靠从社会舆论获得的力量,将人们的信念,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于传统,接受的十几年的教育巧妙的糅合起来,共同来保证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被彻底贯彻下去。道德归根结底也是来源于社会的经济根底及其所决定的利益关系。道德的开展历史,就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开展变化的历史。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或迟或早的会引起道德体系的更替。道德具有继承性,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开展而不断丰富完善的,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那么,通过人们的内在意识影响人们的行为,需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具强制性。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表达出的是国家意志,统治阶层的意愿。所以,强制性是法律最明显的特征之一。法律的标准性既保证了主体权利的标准,同时也对主体义务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执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和目标是符合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同人类社会开展的前途相一致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法律道德化的必要条件。法律的“必须〞程度大于道德,道德的“应当〞成分多于法律。
二、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一)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根底的一致性。法与统治阶级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辅相成,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两者为相同的经济根底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效劳。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是相互渗透的。
(二)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根本内容的一致性。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就是把道德要求固定为法的典型事例。社会主义法律把集体主义精神表达在法律条文中,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律〞同“道德〞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是二者可以共存的必要条件。第一,从逻辑规那么来看,二者具有相同的特点;第二,从共同原那么和共同规那么方面来看,二者也具有天然的联系。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具有根本性的联系,二者不能从根本上相互替代彼此,也不可只偏向于一方面而忽略了另一方面的影响,二者是两个互相影响的元素,彼此之间谁也不能离开谁。因此,单独通过法治亦或是单独通过德治是存在天然缺乏的。所以,将功能上相互弥补,地位上相互辅助的两个元素彼此连接,共同对社会的稳定进行调控,使得“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治理成为可能。
(三)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的产生条件不同。法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表达。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和道德标准的内容不同。法律标准既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了义务。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高,它要追求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法和道德的实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道德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
三、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开展
(一)和谐社会中道德对法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道德根底。社会主义道德尊重人的自由,平等,人权,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为根本价值。社会主义道德以自己独特的功能,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影响,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整,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来弥补法的标准在这方面的暂时空缺,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补救职能。从控制手段来讲,社会控制体系之中,法律是外在的,强硬的,显性的;而道德是内在的,隐形的。从控制行为的前后来看,显示道德,然后是法律,即“道德〞→“行为〞;“行为〞→“法律〞。道德依靠人们的自觉作为引领的先导,而法律那么依靠国家强制力的速效实施作为行动可能。从持续时间来看,道德远远超过法律所能影响的时间范围;通过道德的视角来对法律内容进行相关阐释和说明,使法律的伦理局部更加突出,那么会让人们从内心开始逐步认同法律的作用,同时大大减少法律的执行本钱,让法律实施的效果更好。
(二)和谐社会中法对道德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深刻地表达了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会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尤其是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和使用法律标准时,无不渗透着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标准的活动,同时就是惩恶扬善,宣传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它的影响不止涉及到诉讼当事人自身,而且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使人们不仅受到法制教育,还受到了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通过奖励典型,对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强制力,不仅仅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面,同时也表现在对先进行为,模范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奖励,表彰方面。社会主义法通过这种形式,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奉献突出,道德高尚的典型,作为人们的学习典范。并以此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道德水准,改进社会风气。
(三)和谐社会中法与道德的协调开展。法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手段。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仅靠道德调整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明确的,可预测的,有保障的法律规那么。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的运作不是依靠个人的道德信念,而是基于一整套严格制度和程序。社会主义法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而形成和开展的。法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达为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加强法制还意味着法律与道德开展分化为各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社会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道德根底,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以不破坏法律系统的自身独立性为前提的。在法律使用过程中,道德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相互之间的作用不可替代,道德推理和法理推理的地位也不可互换。保证法律系统不受其他系统的干扰是法制的根本要求之一。如果用道德取代法律,必然导致法制的破坏。随着现代化的开展,整个社会控制体系的开展趋势是法律的加强和包括到的在内的其他社会控制的减弱。一般来说社会主义法表达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但并不是说,法律反响所有的道德要求。有时候法制的要求与道德的要求是矛盾的。虽然法学家们一直在争辩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但其他人却催促他们去研究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政治学以及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在上述每一个主题中,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已经说了很多,得出的结论也根本上相同。法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局部是完全不同的,但其边缘局部却是相互重叠的。在和谐社会的开展过程中,法与道德相互促进相互渗透,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开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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