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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撤诉
处理
劳动
争议
案件
能否
再次
申请
仲裁
新编
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按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本律师曾经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被申请人),申请人一方是劳动者,可在开庭那天,对方并未按时出庭。在等待30分钟后,仍不见对方踪影,在我的强烈要求下,XX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该劳动者的仲裁申请按撤诉处理。没想到过了没几天,公司又收到XX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原来这名劳动者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了仲裁。那么,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按撤诉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利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吗。
关于这一问题,多个与劳动法相关的文件均有规定,且相关之间多有矛盾:
一、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1997年7月8日)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那么(2022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23年6月21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显然,第一个规定与后面两个规定是相冲突的,而第三个规定又对第二个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那么,在申请人撤诉或者已经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仲裁,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1本律师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第一个规定是1997年发布的,距今已经17年了,因此应按照最新公布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假设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23年6月21日)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即,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律师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不能视法律为儿戏,一定要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否那么将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
【作者简介】
马振勇律师,现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XX市企业投资者联合会维权律师团维权律师,企航律师团队发起人,执业十余年。主要业务范围为担任企业常年法律参谋、代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等,长期担任XX市XX县区劳动局、平安银行、茂硕电源科技股份等多家政府部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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