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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上网
协议书
用户包时上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满足广大用户使用互联网业务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因特网)拨号业务,并向乙方收取费用。
二、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服务。
但因不可抗拒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山洪等影响甲方设备设施使用功能的自然灾害及第三人责任事故)导致乙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三、为更好地向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可能会进行网络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及其它的可预见事件,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自愿选择如下一种包时方式:
□包时费元/月,限小时上网时长,超时部分元/小时;
□包时费元/月,限小时上网时长,超时部分元/小时;
□包时费元/月,限小时上网时长,超时部分元/小时;
□包时费元/月,限小时上网时长,超时部分元/小时。
以上包时方式超时部分累计不足一小时部分按一小时计算。
乙方指定的包时上网帐号为,如无特殊情况,甲方承诺在乙方申请登记后日内开通帐号。
五、乙方指定家庭住宅电话作为计费用托收电话和上网电话,乙方承诺该电话是家庭住宅电话即甲种电话用户,无欠费史。
包时指乙方用上述指定包时上网帐号在指定计费用托收电话上网产生的上网时长,不包括乙方使用其它上网帐号或使用不当在该电话上产生的上网时长。包时费与当月电话费同时缴纳。六、乙方承诺用上述指定包时上网帐号在指定计费用托收电话上上网,否则由此引起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负责。
乙方如使用电话上网,占用双信道速率bit/s上网时,产生的上网时长为使用单信道bit/s时产生的上网时长的两倍。七、包时计费时间以甲方计费周期为准(跨月计费,即上月日零时整至本月日时整,如果乙方在本月日点之前上网,在点以后下网,则该时段的费用算入日的费用中)。
八、乙方承诺当指定托收电话发生变更(移机,过户,改号,停机保号等),乙方必须在当月的日之前持本协议和移机,过户,改号,停机保号的回执至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诺当自己的包时方式发生变更,改成实用实付,销户,乙方也必须在当月的日之前持本协议及计费用托收电话机主身份证至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承诺不利用包时帐号从事经营活动,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追回乙方实际产生的上网费用,并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元至元。
同时,乙方还将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十、乙方解除协议应在每月日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应交清费用,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若乙方因欠费或填写客户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乙方业务被取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追缴所欠费用。十一、本包时协议仅适用于家庭住宅电话用户(含)。
十二、本协议若有更改,甲方将更改的协议内容(简称新协议)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若乙方对新协议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否则甲方视为乙方默认并同意新协议。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无国家资费调整,有效期顺延至年月日。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和规定变更本协议。如有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共产党人民法院裁决。有效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