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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宗教
上帝
美国
宪法
中的
用法
宗教与上帝在美国宪法中的用法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条款“和自由行使条款“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一般宪法判例书中都把这一规定分为两款,前者称为建立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后者称为自由行使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1 外表看来,前者禁止政府协助信仰,后者禁止政府惩罚信仰,目的大概都是维护个人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实践中这两款却经常出现矛盾。比方倘假设政府对教会财产免税,那么这种豁免是否构成建立宗教“?假设不对教会财产免税,自由行使“是否因而遭到阻碍?又比方,假设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对那些教义中不主张儿童接受过多教育的教派,比方Amish派,是否进犯了他们的自由行使?而假设政府豁免Amish儿童不必接受义务教育,那么这种豁免是否又构成建立宗教“?再比方,假设政府在军队中设立随军牧师,反对者会认为这违犯建立条款,但是假设政府不设立随军牧师,那些无法得到牧师指导的信仰者又会认为这违犯了自由行使条款。
矛盾的产生的缘故大概是以上对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于政教合一、宣布国教,不限于国家与教会关系,而包括所有政府由于补助或豁免而对宗教产生的直截了当、间接的利益。假设建立宗教“的含义仅限于政教合一,那么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发矛盾。
一个由文义上产生的不同解读,在汉语中不容易看明晰。第一修正案中讲到不得立法设立宗教的时候,用的是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而不是th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宗教“;另一种理解是政府不得只建立一种宗教“,也确实是说,政府建立宗教是可以的,但不应局限于一种,对宗教的补助和豁免要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2
第一种理解,确实是所谓别离论“〔Separatism〕。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导理论,在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330 U.S. 1〔1947〕一案中,布莱克法官回忆了制定宗教条款的历史:这个国家一大局部早期定居者从欧洲来到这里,确实是为了躲避那些强迫他们支持和参加政府支持的教会的法律的束缚。与美洲殖民同时的那一个世纪和此前一个世纪,尽是国教决心保持它们的绝对政治和宗教最高权力而发动的动乱、内战和迫害。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运用政府支持的权力,天主教徒迫害新教徒,新教徒迫害天主教徒,一些新教派迫害另外一些新教派,受某种信仰阻碍的天主教徒迫害其他天主教徒,所有这些教派由时不时迫害犹太教徒。这些旧世界的做法被移植到美洲并开始疯长。这些做法变得如此司空见惯,使得那些热爱自由的殖民者由震惊而感到憎恶。为支付牧师的薪酬、建造和维护教堂和教会财产而征的税又激发了他们的义愤。我们在第一修正案里看到了这些感情的表达。“
布莱克法官着重讨论了1785-86年间,围绕弗吉尼亚议会是否要对征税支持州立教会的法律延期所发生的剧烈争论。麦迪逊和杰弗逊领导了反对征税的运动。麦迪逊为此写下了著名的请愿与抗议一文,申述真正的信仰并不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政府建立宗教将不可防止地带来宗教迫害。麦迪逊的抗议获得广泛支持,不但相关税法被取消,还促成了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通过。该法案申述,上帝制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惩罚和负担来阻碍思想,只能造成人伪善和卑俗的习惯,是对上帝的打算的背离,由于上帝并不用对身体或思想的强迫来宣传教义上帝要做到这一点易如反掌而是用教义对理性的阻碍来做到这一点3.
这里,布莱克法官对建立条款做严格别离的理解,把信仰自由作为思想自由来理解,认为信仰的根底是个人自愿确实信,因而这种理论也称为自愿论〔voluntarism〕。布莱克法官说,用杰弗逊的话说,反对立法建立宗教的条款意在’教会和国家之间竖起一道别离的墙’“。
第二种对建立条款的观点被称为中立论“〔Nonpreferentialism〕,这种观点认为在政府和宗教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墙,认为政府可以在不违犯平等保护的情况下支持宗教,严格别离的观点认为建立条款要求对宗教和不信宗教不做区分,而中立论认为建立条款只要求对各个教派不做区分。这种理解现在尚未在最高法院获得多数地位。
现任最高法院法官伦奎斯特在Wallace v. Jaffree, 472 U.S.38〔1985〕一案判决中的异议意见是中立论的代表意见。伦奎斯特认为Everson案的法庭意见,错误地把麦迪逊、杰弗逊在制定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意见当作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时的意见。就杰弗逊1789年在众议院时的作为所反映的思想,无可争辩的是,他认为该修正案是用来禁止建立一个全国性宗教,特别有可能是为了防止歧视各教派。他并不认为该修正案要求政府对信宗教和不信宗教一视同仁。“也确实是说,政府对宗教信仰的各种支持并不违犯建立条款。政府的中立应该存在于各宗教之间,而不应该存在于宗教与不信宗教之间,由于宗教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信仰比无信仰更应遭到政府的保护。
二、建立条款与联邦制
把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读为两个分条款的方法,事实上是先把该条读成了两条,又把建立条款读成自由行使条款的附属条款,认为建立条款的目的,无非也是为了保证个人自由行使宗教。如此的读法实际上是将整个宗教条款读为自由行使条款。
这种读法认为建立条款没有独立意义。在14修正案通过之前,建立条款有时被理解为在宗教和言论征询题上排除联邦立法权力,也确实是说,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是由于该权力为州所保存,排除国会权力是为了保存州权力。包括第一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通过之时,确实有几个州〔包括马萨诸塞〕像当时的英国那样有州立的宗教。也确实是说,建立条款可能被理解为仅仅是保障各州在建立宗教方面权力不被联邦进犯,并不直截了当保障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个人宗教权利的保护乃是各州宪法的内容。这种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是把第一修正案放在联邦制的框架中的理解。
南北内战后通过的第14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无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不难证明,这一款中的自由一词,包括宗教的自由行使,这一款将州置于1791年权利法案限制之下。也确实是说,在14修正案之后,自由行使条款对国会的限制也扩及于州。假设把整个宗教条款都读为自由行使条款,因而可以说宗教条款已经被14修正案所吸收。但是,假设成认建立条款有独立的意义,那么现在也特别难说建立条款被14修正案所吸收,即建立条款仍然可以理解为只限制联邦,并不限制各州。尽管州立宗教在14修正案之前几十年已经事实上消亡,但是州其他方式的对宗教的支持,也可以争辩不算违犯建立条款。
三、1787年宪法中的宗教检验条款
建立条款的联邦制读法,使得我们留意到,禁止国会立法建立宗教,除了可能具有的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外,还可能具有维护国家根本政制的意义。也确实是说,宗教征询题,除了涉及个人权利,可能还会涉及国家政制〔regime〕。
1787年宪法中,关于宗教与政制的一处重要规定是第六条的宗教检验“〔religious test〕条款。该条规定:以上提及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成员,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或者代誓陈词支持本宪法;但决不能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合众国下任何官职和公职的条件。“4和建立条款一样,我们也可以说宗教检验条款有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意义。由于有这一条保证了任何人不必为了效劳国家而改变本人的个人信仰,或信仰本人本不信的东西。这或许确实是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所说的宪法本身确实是权利法案“的一个表达5.但我认为更重要的仍然它对美国民主共和政制的意义。
美国宪法序文说我们合众国人民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建立本宪法“6,人民何以可以为本人的国制定宪法?这个征询题在今天看来大概比拟突兀,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理论上不接受人民主权的,实在少之又少。但在当时,人民通过民主共和的方式成立政府,本人统治本人,还处在实验当中。人民历来只是统治者统治的对象。
独立宣言陈述了人民何以可以制定宪法的依照: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被制造时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制造者给予他们一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7.
独立宣言所阐述的上帝、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下:一、上帝制造了人,人制造了政府;人的制造者并不制造政府;二、上帝制造的人是拥有平等权利的人,上帝没有事先制造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三、人人平等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声称有自然地统治别人的权利,即便他们事实上比其别人更强;四、上帝并不直截了当保障人的权利,而把建立政府、
保障权利的工作交给了人;四、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除此之外别无渊源。
或许这确实是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所说的上帝的打算“:上帝并不统治,也不通过本人的代理人统治,上帝只是制造,建立政府进展统治的是人民。破坏这些环节,越过这些环节,确实是破坏上帝的打算。
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行政、司法官员要宣誓支持联邦宪法,也确实是要宣誓支持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支持独立宣言说明、联邦宪法建立其上的这一上帝的打算“。相反,以宗教检验为担任官职和公职的条件,那么违犯了这一原那么和打算。通过宗教检验并不等于获得人民的同意。以宗教检验代替人民同意并不是对上帝的虔敬,而是对上帝的打算的背叛。
宪法对宗教检验的排除,使得任何方式的神权统治、政教合一成为不可能。第一修正案中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宗教“的规定,和宗教检验条款相辅相成。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也意味着国会不得制定宗教检验的标准,不得通过建立国教为本人的合法性论证,政府的合法性永远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
那么,假设国会得到人民的授权,是否就可以建立宗教了呢?从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原理来看,也不可以。人民不可以授权政府剥夺本人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由于这不但不合本人的理性,而且这些权利仍然上帝给予的。人民不能离弃上帝的恩宠而为所欲为。上帝制造的是平等的自由人,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乃是人之为人所不可别离的〔unalienable〕,假设建立宗教禁止行使这些权利,哪怕那是少数者的权利,人民中的多数也无权授权政府建立宗教。由于人民行使权利,乃是对上帝的义务。正如麦迪逊在请愿与抗议一文中写道:每个人的宗教信仰来自每个人确实信和良知;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他确实信和良知的命令行使宗教。这一权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它是不可让渡的,由于人的意见,只取决于他们本人的头脑对证据的考虑,并不能服从其别人的命令;这是不可让渡的还由于,这对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对造物主而言确实是一种义务。“
四、我们的上帝“
1787年宪法唯一提到上帝“的地点在制定宪法时间的表述中:本宪法于我主纪年一千七百又八十七年,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在制宪会议上由出席各州一致同意而制定“。8
也许有人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的日期表述,应该没有什么更多的含义。但是不应不记得,这部宪法是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由一些特别审慎的立法者深思熟虑、反复争辩、字斟句酌制定出来的。
宪法制定者正是在如此一个不为人特别留意的地点,悄悄记下了他们对上帝的信靠,对上帝的信靠乃是对上帝的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