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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立健全
党内
监督机制
确保
领导干部
正确
行使
权利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利
"main_tdbg_760i">江泽民同志指出。“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这既是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现阶段反腐败斗争中的关键环节。因此,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已成为加强党的建设中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一、充分认识党内监督是事关党组织纯洁和坚决的重大问题,从思想上打牢党内监督的根底
1、强化党内监督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方针的需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珍贵经验。落实“三个代表〞与从严治党方针是一致的。近年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党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贪污腐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出现,思想素质是内因,也是主因,而对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软弱乏力那么是重要的外因。因此,只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才能把从严治党方针落到实处,才能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保持党的先进性,使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能够经得住各种考验,始终走到全社会的前列。
2、强化党内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需要。
提高党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最根本的是要解决为谁掌权、如何用权的问题。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了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走向反面。各级党组织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效劳于人民,人民对权力就有监督权,掌权者就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因此,只有强化监督,才能保证领导正确引使手中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带着人民群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奋斗目标。
3、强化党内监督是把反腐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需要。
反腐至今,党和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腐败现象在社会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这就为反腐败斗争从领导体制、运行机制、制定措施提出了新的课题。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被动事后监督为积极的事前防范是新形势下创新反腐败机制、制度、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度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整体效能
nbsp;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因此,党内监督只有以制度作保证,才能真正得到贯彻、行之有效。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根底上,逐步恢复和建立了党内监督的一些好制度,如: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礼品登记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等。实践证明,但凡较好地坚持了这些制度的党组织,都较好地保障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确保了党组织的纯洁和坚强。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考验,党内的监督制度既有不够健全、完善的地方,也有贯彻力度不够,流于形式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除了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现有党内监督制度外,
还着力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建立党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是党内民主生活最根本的实现形式之一,本应发挥最权威、最强有力的监督作用。但是,目前地方各级党代会制度发挥监督作用不够。一是在时间上缺乏经常性监督。因为党代表大会一般每届只召开一次,而在休会期间党代表那么没有时机行使代表权、无法发挥对党委领导成员经常性监督作用。二是在空间上缺乏全方位的监督。由于每届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实际上就是进行选举和审议,而对同级党委成员的情况,那么缺乏应有的监督职能。实践证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布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对党委成员的情况了解较多,同时又肩负着反映广阔党员意见和建议的责任,再加上党代表大会的最高监督地位,就决定了这种监督不仅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可行和有效的。现在,由于无视了党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的发挥,就出现了监督得着的不太了解情况,比较了解情况的又监督不着的状态,形成了监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以致在某些部位上的“弱监〞甚至“漏监〞的情况比较普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加强党代表大会对党委成员使用权力的监督,必须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制度。比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在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同时,要向党代表大会单独写出党委成员运用手中权力状况的报告,提交大会审查监督;对于那些触犯党纪国法的党委成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随时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
2、建立民主集中制监督机制。邓小平同志指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强化党委内部监督作为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来抓,运用党内民主生活会,经常互相征求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思想交锋,做到面对面监督。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要实行“双向〞监督。党内监督主要是双向性的和整体性的。只有构成严密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长效性和有效性。当前,上级党委和下级党委实施“双向〞监督,应从三个方面抓起:一是建立一条规矩,这就是把下级党委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决议情况,作为评价班子状况和考核班子成员德才表现的重要依据。二是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实施监督时,要增强党内监督的原那么性,战斗性,发现下级党委成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帮助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三是下级党委对上级党委在发扬民主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提醒,对上级党委落实自身建设措施和廉政建设情况,要适时提出监督意见,从而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手段。
3、建立党内监督领导责任制。党内监督是由广阔党员干部参与的,但这一机制能否正常运转,那么是由各级党的主要领导干部负责。目前,一些单位党内监督工作之所以开展不起来,以致发生监督失察的严重问题,关键那么在于没有领导负责。因此,要把搞好党内监督作为各级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应负的实施党内监督的责任,建立监督失察追究制度,一旦发生问题,要对负有党内监督责任的主要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
4、建立党内监督鼓励机制。要靠制度创新,加大对党内不同意见的倡导与保护力度,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气氛。一是奖励制度。对于在决策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中,依靠正常组织程序提出不同意见的同志,对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敢于批评的同志,都要予以表扬。对于坚持原那么,积极负责的向党组织反
映了高质量的不同意见,为正确决策和具体工作作出了积极奉献的同志要给予表彰。二是惩戒制度。对于领导集体中不按有关组织制度办事,没有认真考虑不同意见,甚至排挤、压制不同意见的同志,致使出现决策失误,产生腐败的、为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有关成员以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渎职罪。三是保护制度。在党组织内部,对敢于开展批评、揭露问题的同志要予以有效保护,设身处地为提不同意见的同志着想。不得空谈党性和纪律,而使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左右为难,各级党组织不得片面强调班子团结,压制和遮盖不同意见,警惕和防止提不同意见同志在某些特定的不良环境中,在不正常的利益群体中被孤立,排挤甚至遭受打击迫害。
5、强化纪委监督的权威。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必须立足现实,坚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充分挖掘潜能,利用各种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好党内的监督作用。一是认真履行新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和任务。十六大党章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的规定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各级纪委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以及经济处分等手段,形成权力监督的整体合力。二是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对于违反责任制规定的干部,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发挥纪委对同级党委行使权利的监督,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应重点放在对人事和决策的监督上。在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作出的与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上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不相一致的决策,要及时向党委提出中止建议,并认真进行纠正。
6、建立党内“形象评议〞制度。借鉴“行风评议〞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在党内对领导干部进行形象评议,将“形象〞的好坏纳入领导干部个个廉洁自律的考核内容,并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切实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党政“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也握有较大的权力。从当前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党政“一把手〞涉案的比例有所增加,给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
1、坚持实行“一把手〞定期述廉制度。“一把手〞要定期向上级组织和干部群众专题报告个人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和群众的公开评议。上级组织要把述廉与考察、奖惩、任免三者结合起来,使“一把手〞成为廉政建设的典范。
2、坚持实行“一把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要严格落实县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一把手〞执行报告和申报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和报告不属实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报;对屡教不改的谎报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坚持实行“一把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按照先审计后离岗的要求,围绕反映“一把手〞工作实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原工作岗位上各项指标决策、完成情况、个人的经济收支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坚持实行“一把手〞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要规定选拔干部提名的渠道、方式和程序,明确选任过程中推荐、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应经群众推荐、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建立新任干部的巡视跟踪制度,对“一把手〞推荐干部失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5、坚持实行“一把手〞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有方案地同党政“一把手〞开展廉政谈话。对有违纪苗头的,要抓住问题及时谈话,面对面地批评教育,促其自查自纠;对因问题严重而受到纪律处分的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被诬告的,在澄清事实后,要向其本人和群众说明,鼓励其轻装上阵,积极工作。
6、坚持实行“一把手〞交流轮岗制度。要克服交流轮岗的随意性,切实加大交流轮岗的力度和刚性。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期到达法定或规定年限的“一把手〞要轮岗交流,对组织人事、资金批拨、工程审批等热点岗位和执法执纪部门的“一把手〞,也要适时轮换岗位,以及时去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四、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关键是要维护这一机制的刚性原那么,严格执“法〞,确保党内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只是完成了“上篇文章〞。如果党内监督有始无终,就会产生失信于民的负面效益。从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违纪犯法的问题来看,许多情况不是因为没有法规和制度,关键的问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执纪不严,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结果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