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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执法
部门
车辆
使用
监管
准则
执法部门车辆使用监管准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车辆(包括执法摩托车)和驾驶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公务车辆是指为局机关和中队用于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后勤保障的车辆。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机动车驾驶员指局内在职的机动车驾驶员、聘用驾驶员和持有驾驶证的职工。
第四条局综合科牵头,会同监督检查科对本制度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章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局属全部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详见车辆配属及责任区分表)。局领导公务用车由综合科统一管理和调度;各科、各中队因公务用车,由综合科统一调度;执法中队执法车辆由中队统一管理和调度。车辆由各用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平安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区的车辆到综合科登记,由局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禁止未经局长批准的车辆私自出区。
第七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节假日值班车辆由综合科统一支配,其余车辆一律停封在单位指定的位置。
第八条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一切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车辆加油与修理
第九条驾驶员凭综合科办理的加油卡到指定地点为指定车辆加油。
第十条车辆的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那么,坚持例保、预检预修制度,消退故障隐患,降低油材料的消耗,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十一条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车辆的日常修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说明状况,到综合科填写市政府选购车辆定点修理报修单,经综合科把关,报分管领导批准,到局统一指定的修理点修理,费用统一结算。除特殊状况外,车辆不得到非指定修理地点修理。
第十二条综合科负责局领导车辆的修理管理。各科、各中队负责本单位的车辆修理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各科、各中队申报规划,经综合科联合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争辩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四条因工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修理、购置零件的需通知综合科,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那么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修理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担当。
第十六条车辆应按单位指定的位置停放或入库,不准任凭停放。
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和局的制度规定,认真学习专业学问,提高驾驶技术,增加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平安。
第十八条局开通公务车辆违章短信,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其次十条各单位车辆要相对固定1-2名驾驶员,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固定)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其次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确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五章罚那么
其次十二条车辆发生平安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将依据实际状况赐予相应惩罚。
其次十三条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本区的,一经觉察,严峻 追究驾驶员责任,并予第一责任人全局通报批判,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
其次十四条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担当,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其次十五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担当,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其次十六条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不管什么状况,均追究驾驶员责任,在职驾驶员不允许驾驶本局车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
其次十七条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担当一切费用,在职驾驶员不允许驾驶本局车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其次十八条丧失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人担当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其次十九条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卡),一经觉察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三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赐予待岗处理,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并在全局通报批判。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属单位担当相应经济赔偿。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辆所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车辆所属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综合科,同时驾驶员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缘由教训、整改措施)交综合科。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镇(街)配备的车辆和镇(街)保障的执法摩托车使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务会争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