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无论是从地方政府的数量看,抑或是从地方政府的影响面看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举措有效与否,将直接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开展。然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措施是否有效,又不全赖于地方政府自身,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合理与否、市场机制功能是否得到正常发挥等等,都将左右着改革的成败。因此,应真正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要求,给各级政府定好位,明确好职权。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谈些看法。一、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必须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各层级地方政府在机构改革之中不可绕过、回避这一问题,因为政府职能范围、权力大小、机构设置等的变革调整,都与其息息相关。如果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合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客观性那么较强,改革的措施那么有效得力,改革的推进那么会顺利,反之那么不然。为此,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将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政府(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上下级)之间关系纳入其中,否那么,改革将难以实现初衷。现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自治州、县、自治县、市、XX县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第2页共3页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依据法律的规定,地方政府具有双重属性:一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有的需受双重领导,即在接受同级政府领导之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双重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地位,确立了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然而,尽管法律上的规定较为明晰,但一方面因两种属性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突出了政治上的民主性;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是上级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突出了行政上的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