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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政领导干部
破格
提拔
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标准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那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
(一)德才素质好、开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必要时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四)在考察阶段,应当对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述职述廉报告或者有关表现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开展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实绩和表现是否突出的重要依据。
(五)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表决。
(七)必须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八)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时应当注明是破格提拔。第八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不具备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条件的,破格提拔程序依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破格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规定要求的条件,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从严把握。同一名干部不准连续破格提拔,越级提拔一般只可以越一级。
第十一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提拔任用的,一经查实,必须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格提拔担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破格提拔担XX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