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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庐阳区
开展
城管
行政
执法
工作
评比
活动
庐阳区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三项评比活动
工作创新奖材料
庐阳区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三项评比活动
为全面提升城管队伍素质,提高城管行政执法能力与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成果,去年以来,庐阳区在全区城管系统组织开展“三项评比〞(即执法论文、标准化执法卷宗和办案能手评比)活动。
一、主要做法
(一)制定评比要求。一是参评执法论文要求主题突出、把握重点、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语言流畅,立足于合肥经济社会开展的新形势和城市管理职能拓展的新变化,紧密结合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牢牢把握城市管理工作的特点规律,既要对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又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二是标准化执法卷宗评比由各单位按要求推荐,局组成评查组,根据XX省城市管理行政处分文书制作指导标准进行评分,没有参加群众公议的卷宗不得参加评比;三是办案能手评比由日常办案水平的评价和现场卷宗制作比赛两局部的成绩组成,
(二)分类组织评审。针对“三项评比〞活动不同特点,区城管局组织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优秀论文和标准化案卷采取集中评审打分,按分数上下择优评定;优秀办案能手采取现场卷宗制作的方式进行,筛选出局部成绩优秀者。
(三)强化队伍建设。为助推“三项评比〞活动的深入开展,
1我局一方面开展执法培训和教育。全年,分别6批次共448人次,在市委党校、合肥炮兵学院、XX市警校等高校参加了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以及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法制培训。坚持“每月一法〞学习和月评“文明执法之星〞活动;另一方面为推动行政权力依法、标准、合理、公开行使,我局已全面推行行政处分案件群众公议制度。2023年,已举行群众公议会14次,公议案件26件,群众公议制度的推行,也进一步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平性,大大提升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其次是严格落实执法案件量化考核制度。根据“由量带出质,由质转为优〞的行政执法案件量化考核思路,通过人人参与案件办理,人人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从而到达行政执法标准化,执法案卷标准化的目的。2023年,我局各执法单位已办结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案件8000多件,一般程序执法案件95件,共计处分款196万元。
二、取得成效
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各执法单位积极响应,各单位报送执法论文23篇,推荐办案能手20名,产生全市首批办案能手,其中授予11名执法队员“庐阳区城管行政执法办案能手〞称号,另有5名执法队员荣获“庐阳区城管行政执法办案先进个人〞称号。在202322-2023年度的全市城管系统优秀卷宗、论文评比活动中3份获得“优秀卷宗〞殊荣,并获优秀论文一等奖1名,三等奖1名,优秀奖3名的好成绩。
庐阳区城管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第二篇:XX县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七项执法工作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七项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全省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交通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和方案,并将执行情况于每年6月31日和12月31前分两次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级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抄报上级交通管理机构。
三、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情况(行政处分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处分决定的执法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交通执法检查情况;
(三)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六)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发生的交通典型案例及其处理结果;
(八)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因工作需要,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报告执法工作。
五、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交通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五、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
六、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标准;
(四)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标准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七、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责令其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分
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分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分决定的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撤消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决定。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分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分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五、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分案件的处分是否在处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分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分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六、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分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交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标准性,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标准。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标准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标准性文件文本五份,标准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四、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五、省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标准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六、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决定的,可建议其所属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三、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五、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方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六、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催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成心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催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七、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
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新公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实施一年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实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