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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矿产
开采
控制
实施方案
矿产开采控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萤石整合工作的意见(市府办发[2023]65号)XX县区委、县政府关于强势推进萤石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发3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萤石资源,严格萤石生产方案,保护资源总量,加快培植氟化工产业集群,为我县氟化工产业开展提供资源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根本国策和可持续开展战略,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并重的方针。加强萤石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保障资源的持续供应。以萤石矿产资源为依托,产业整合为主体,科技创新为先导,战略合作为重点,推动产业集聚,优化萤石矿产品结构,加快氟化工基地建设,大力开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下游产品,实现我县氟化工产业的快速、健康、协调开展,并将其建成我县新的支柱产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州市萤石资源专项规划和我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加工需要、资源配置、总量控制〞的原那么合理分配萤石开采、方案指标。进一步优化矿产品结构,大力开展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配套,培育自主品牌,不断提升产业开展水平。萤石矿产品向氟化工产品转化率达90%以上,氟化工产业基地根本形成。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高投入、高起点大力开展深加工产品,加快氟化工产业建设速度,使我县优势矿产资源真正成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助推器。
三、主要措施
1、建立萤石生产方案配额制
建立萤石生产配额制度,由国县氟化工产业基地建设指挥部根据我县氟化工产业开展需要,提出萤石原矿及萤石精粉生产的年度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由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将配额指标分解下达给为县氟化工产业提供原料并经县政府审查认定的萤石采选企业和萤石精粉加工企业。要求各企业根据配额指标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经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审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前方可组织生产。每年11月底前,由矿山开采企业向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申请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县矿管局审核、汇总后,将下一年度的萤石开采总量控制的建议指标及萤石矿山企业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有关萤石开采企业下达年度控制指标。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根据县下达的控制指标,在征求氟化工产业基地建设指挥部意见后,按月下达各个萤石开采企业生产及销售方案。相关部门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月方案,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月方案制订并执行生产用电、火工产品供应方案。
2、实行萤石矿总量控制责任制度
县矿管局按年与萤石矿矿山企业签订责任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萤石矿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有据可依,保证总量控制方案指标的落实。
3、实行萤石矿山开采企业产存销月报制度
矿山企业必须按市矿管字5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矿山企业生产销售台账,并于每月2023日前向县矿管局报送上月的开采量、销售量和收购单位等有关资料。凡不按要求报送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分。
4、建立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萤石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萤石开采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成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及时上报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及当年勘查、计算的变化资源储量,并上报下一年度拟开采动用资源储量。加强萤石矿山资源管理和矿山监督,认真做好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管理,实行储量利用审查制度和“三率〞年度考核制度。萤石矿山企业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防止资源丧失浪费。并及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上报有关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原审批单位批准。
5、建立与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挂钩的奖惩制度
对严格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在年度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安排;对超开采总量指标进行生产或者将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矿山企业,超量局部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中抵扣或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指标分配。情节严重的,作为年检不合格矿山处理,到期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
6、严格萤石采选企业开采、、销售的日常监管
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大对萤石矿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制订萤石矿产品运销管理方法,加强对萤石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萤石矿产品运销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每季度由县矿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具备开采资格的萤石矿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萤石精粉生产企业生产方案应与萤石采矿企业生产方案相衔接,精粉生产企业不得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出的矿产品,并按要求定期向县矿管局报送精粉生产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
7、严格生产用电、火工产品供应
加强萤石开采企业生产用电,火工产品供应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生产方案实行有方案的电力和火工产品供应。对无生产方案的萤石开采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和火工产品,对已下达生产方案的萤石开采企业的火工产品供应量不得超过每万吨采掘总量使用2023吨炸药的单耗指标。
8、严厉打击原矿外销外运行为
对原矿外销外运的萤石开采企业,从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之日起,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下达生产方案的处分,在无生产方案期间公安部门不得提供火工产品,情节严重的不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9、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鼓励我县具有实力的萤石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到县外、周边地区外购、勘查、开采萤石矿产资源,鼓励我县萤石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氟化工企业提高产品档次,开发高新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提高萤石矿产品及其延伸产品的经济效益。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是我县加强萤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标准管理和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萤石生产配额制度,控制生产总量,是把我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推进我县矿业经济开展的必然选择,只有管好用好我县优势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工业经济开展的保障能力,才能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全面提升我县工业经济水平。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实行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大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尤其是矿山企业业主的积极性,为此项工作营造良好气氛。
2、强化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领导,由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萤石开采总量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确保萤石开采总量控制任务的全面落实和完成,使萤石资源开发和利用标准到位。
3、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萤石矿山企业开采总量的控制。强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无生产配额的矿山要停止生产,有关部门要停止电力和火工产品供应,不办理有关证照。无配额又强行坚持生产者,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对超方案指标擅自开采的,将依法予以处分。对超方案擅自加工、销售萤石精粉的加工企业,限制或不予供应萤石原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4、强化督查,严肃纪律。领导小组组织监察等部门对每一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并对矿山开采到产品销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稽查,切实管住源头,严防萤石矿外流。控制生产总量工作要讲求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循私情,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态度不认真、执行不得力、标准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立足长远,优化管理。要做到阶段性管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边实施边标准,边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萤石总量控制管理机制,为我县氟化工产业集群的培植及其健康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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