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的十二条要求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的十二条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平安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平安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一、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二、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三、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平安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五、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六、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七、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