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作业者平安应急方案编制要求海洋石油作业者平安应急方案编制要求(1992年5月26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平安办公室颁发)第一条为指导作业者平安应急方案的编制,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平安管理规定(下称平安管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要求。第二条作业者为实施海洋石油作业编写的平安应急方案,一般应包括主件局部和附件局部。2.1主件局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根本内容:2.1.1作业者平安应急方案全称,所用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下称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下称生产设施)名称,作业海区,编写者和编写日期,作业者公司的名称及作业者负责人的签名2.1.2内容目录。2.1.3编写目的、原那么。2.1.4陆岸和海上的钻井平台、生产设施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医疗机构及各级应急岗位职责和负责人、值班制度。2.1.5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的措施、联络报告程序,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程序和方式,包括:2.1.5.1平安管理规定第十七第三款所述各类事故与险情的应急救援、人员撤离、临时弃井等处置程序及平安措施,及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报告和求援程序。2.1.5.2钻井平台、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或险情时的报告程序和负责人。2.1.5.3作业者在制订平安应急方案时,应征求有关承包者的意见,并应对承包者提出相应的要求,做到应急行动协调一致。2.1.5.4作业者应制定在台风、冰灾等可预报的灾害可能危及人员生命情况下详细撤离方案及平安措施,并指定撤离命令发布人。2.1.5.5作业者应明确指定弃平台或弃船命令发布人。当两个以上(含两个)平台和船联合作业时,应明确指定不同情况下的弃平台或船的命令发布人,并应制定互相联系程序。2.1.5.6陆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根据事故或险情的类型,应采取的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和向有关部门、机构求援的程序和步骤。2.1.5.7事故或险情得到控制或处理完结后的报告程序。2.1.5.8海洋石油中有关直升机、供应船(含值班守护船)等承包商的应急组织及与作业者应急组织的相互关系和职责范围。2.1.6作业者在陆岸基地、钻井平台、生产设施上所具备的通讯设备类型、能力以及正常和应急通讯频率。其它有关单位如直升机、供应船、钻井等承包商所具有的通讯设备情况。作业者应急控制或指挥中心与整个石油作业系统的通讯网络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