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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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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统计 违法行为 处分 规定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肃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提供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按虚报或瞒报数额及其占报告期内实际数额的比例给予行政处分: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中,虚报或瞒报数额占应报实际数额不满百分之二十的,人口统计中,瞒报人口数占应报实际总人口数不满千分之十的,或瞒报出生人口数占实际出生数不满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中,虚报或瞒报数额占应报实际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百分之三十的,人口统计中,瞒报人口数占应报实际总人口数千分之十以上、不满千分之十五的,或瞒报出生人口数占实际出生数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十五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中,虚报或瞒报数额占应报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人口统计中,瞒报人口数占应报实际总人口数千分之十五以上,或瞒报出生人口数占实际出生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的,按处分最重以及违法比例数额最大的给予处分。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授意、胁迫统计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统计人员对授意、胁迫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不抵抗、不检举,并提供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集体决定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或主观地捏造并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已有迟报统计资料的记录,在三年内再次迟报,构成屡次迟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拒绝报送统计资料或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规定擅自公布和翻印县级以上行政区根本统计资料或未经批准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九条违反统计保密规定失密、泄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为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或逃避统计检查而涂改、销毁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一)阻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对抵抗、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或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虚报或瞒报数额较大的;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已骗取政治荣誉或物质利益的; (四)一个部门或单位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同一单位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 (六)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责令其纠正而拒不纠正或不接受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的; (七)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法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抗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统计工作人员工作失职,不按规定处理统计资料或处理统计资料屡次发生错误的,给予警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统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办理。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在给予行政处分后或直接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发出统计违法处理建议通知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发出通知书的统计机构。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统计机构说明理由。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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