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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判决
裁定
判决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判决和裁定作出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恳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局部事实已经清晰,能够就该局部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给予强迫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处理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讯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能够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