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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型农村社保试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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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型农村 社保 试点 方案
新型农村社保试点方案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根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根本生活的一种新型保障制度。 第三条新农保试点坚持“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原那么。低水平起步,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新农保参保对象可以根据就业状态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试点村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没有享受移民后扶政策且未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建立新农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来源为财政补助、其它收入以及利息,用于根底养老金、待遇调整、丧葬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财政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在缴费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对象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按全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2023%、15%确定三个档次,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一年一次性缴纳,一经参保不得随意中断缴费。 (二)本方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个人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根底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缺乏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补缴缺乏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对象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数额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个人账户转移。参保对象因户籍、身份、职业发生变化,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严禁重复参保,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向高层次社会保险转移。 (一)参保对象迁往外地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假设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二)参保对象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退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对象参加企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 (四)参保对象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财政补助资金转移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终止新农保关系。 第九条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且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一)根底养老金。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对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根底养老金提高1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23)38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参保对象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自动终止缴费的,到达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条件时,根底养老金按终止年度的标准发放。 参保对象不按规定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到达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条件时,从其参加新农保的当月开始,对其间断缴费时间按月份合并,推算出终止缴费年度,根底养老金按终止年度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参保对象到达享受新农保待遇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时间可以往后顺延。不愿顺延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已按月享受待遇的,除继续享受原待遇标准外,再按本方法规定享受根底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对象未满60周岁但已享受待遇的,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当年根底养老金标准加发根底养老金; (三)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未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应办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手续,同时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其待遇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新农保根底养老金之和; (四)参保对象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待遇的,应按本方法续保缴费,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抵扣个人缴费。待其到达规定享受待遇条件后,按本方法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新农保待遇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定,并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参保对象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享受根底养老金调整。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根底养老金调整。 第十四条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待遇发至死亡当月,并按死亡时上年度本县农民月人均纯收入2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新农保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局XX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负责新农保具体经办工作,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宣传组织、申报登记和基金收缴工作。县财政、统计、审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根底养老金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方案,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3年202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上级另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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