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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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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用建筑 节能 工程 主要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标准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4  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7  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9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20230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42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43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3  1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T50314  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39  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 16  1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 177  14天津市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 DB 29-88  技术与管理  3.1.1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图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实认。  3.1.3 外墙保温系统用采用成套的材料和技术。外围护结构应按相关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3.1.4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备案,施工前应制定专项的施工技术方案。  3.1.5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前方可施工。  采用粘贴法施工的20层〔或檐口高度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3.1.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对破损及缺陷的部位,由具有相应检测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后,方可进行节能改造。  3.1.7 承当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机构用具备相应的资质。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材料、设备。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进行进场复验,合格前方可使用。  3.2.2 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现场验收。材料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中文说明书、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  3.2.3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住宅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或B1级。  2其他民用建筑〔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或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 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 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保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4 采用外墙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3.2.4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 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作保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4 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墙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标准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5 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墙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3.2.5 按本规程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保温材料。采用粘贴法施工时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3.2.6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3.2.7 建筑用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3.2.8 屋面节能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下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2 屋面檐口外缘。女儿墙内侧以及屋顶开口部位周围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2.9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应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2.10 节能工程使用的节能产品其型式检验应包括安全性和耐久性检验。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按本规程附录A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3.2.11 墙体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泥类复合保温制品,自生产日起28d前方可使用;   2 胶粉聚苯颗粒混合浆料的保温粉料,自生产日3d前方可使用,当超过60d后必须重新进行产品性能复验,合格前方可使用;   3 模塑聚苯板〔EPS板包括石墨型〕使用前应在自然条件下陈化不少于42d或在60℃蒸汽中养护不少于5d;挤塑聚苯板〔XPS板〕应在自然条件下陈化试件不少于45d;   4 胶粘剂、抹面胶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时间及有效期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2.12 现场配置的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应按设计要求或检测机构给出的配合比配置。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置。  3.2.13保温材料材施工使用时的吸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方案要求。  3.2.14空调、通风与供热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与验收  3.3.1 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负责主体确认前方可进行施工。  3.3.2 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3.3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外墙保温施工必须采用钢制脚手架。脚手板和金属防护网等不燃材料。  4 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宜超过3层〔9m〕。  5 严禁电气焊作业与外墙保温施工交叉。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焊接或钻孔施工作业的,除必须在焊接施工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保护措施外,同时必须在其附近及底部各安排一名携带消防灭火器材的防火安全员旁站监督。焊接、钻孔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6 严禁直接在外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7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8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其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9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10 外保温工程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2 严禁在墙体留置脚手眼。施工维护,对于暂停施工的外保温工程应完成到安全部位,并对该部位进行保护。  3.3.4建筑基恩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按照表3.3.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表划分。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2 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宜与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的规定一样。验收系列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规程相关章节确定;  3 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包含在验收系列标准划分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可与验收系列标准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同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程对有关节能的项目进行检查,单独填写节能项目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4 节能工程验收内容未包含在验收系列标准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内时,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划分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5 基恩工程验收难以按照上述要求划分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表3.3.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表  序号  分项工程  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含非采暖空间〕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隔汽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采光顶;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  4  屋面技能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防火隔离带;防水层;保护层〔面层〕  5  地面节能工程  〔含非采暖工程〕  基层;保温隔热层;隔离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型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系统型式、风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末端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8  空调与供热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节能工程  系统型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10  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根底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试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到达验收条件前方可进行。  15.0.2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有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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