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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护
弱势群体
权益
问题
研究
新编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问题研究
【作者张丹枫
【论文】在我国社会转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身具有贫困性和脆弱性的弱势群体,生活压力较大、抗风险能力较低,而一直以来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注程度不够、对他们各种权益的保障缺乏,由此导致弱势群体的处于边缘化的状况,日益成为我国社会开展的一大隐患。为此,本文从弱势群体的特征及其成因、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展开论述,并重阐述了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根本方式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根本方式/具体措施
【正文】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社会开展过程的隐患。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开展的隐患。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就不能不研究并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该权利根本地位确实定对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享有使国家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弱势群体提供享受劳动权,受教育权利的时机,甚至直接提供某些根本需要(如最低生活保障),使弱势群体能够逐步实现经济上的自立,并以此为根底不断开展完善自己,赶上时代开展的步伐。本文笔者试从弱势群体的特征及其成因、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必然性等方面加以论述,并就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根本方法、增强他们社会竞争力、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途径进行一些探讨。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一)弱势群体的内涵
在202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并作为政府当年的重要工作。那么什么是弱势群体呢。“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1]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局部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局部人〞[2]。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和社会政治地位的边缘性,而且他们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根本生活能力较差。
(二)弱势群体的外延
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以下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防止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局部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心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防止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3]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开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开展。“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4]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三)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1.文化水平低、技术差。据有关部门抽查,在下岗职工中,按文化程度分,初中文化占44%,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5.1%,高中占4.1%;按技术素质分,初级技工及有技术等级的占52.6%,中级技工占38.9%,高级技工及技师只占8.5%;按工作性质分,一线生产业务人员占60.3%,效劳人员占16.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23.4%。
2.经济生活贫困。弱势群体的人员,大局部是中年人,他们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开支比较大,仅能解决或勉强解决温饱问题。
3.社会地位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某些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报酬低,并且经常被无端地拖欠和扣发工资。
4.边缘化。这是上述诸因素的综合,使他们作为弱者,经常、长期甚至永远处于社会的边缘,与中心有相当距离。在心理上也被人家看不起,即使舆论为他们打气,始终不能成为现实。也因此,他们有自卑感,有依赖心,有时会逆化为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视社会和他人.
(四)弱势群体的成因
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城镇劳动就业体制收入分配原那么体制等的改革,在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平均广义〞等的同时,城乡居民亦从普遍贫穷的时代走向了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时代。随着社会的巨变,我国参加世贸组织,经济的全球化之后,城市的失业、农村的破产将可能加剧。
其一,是由于个体在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人天生的各种素质不同,加上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自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智力、体力等方面的差异某些身体素质较差,或者有残疾等生理条件、自然条件的限制,他们在社会的竞争力相对较弱,这样他们就不可防止地沦为收入水平低下的弱势群体。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经说,人的智力和体力不同,赡养的家庭人口多少不同,那么其富裕程度就会有差异。
其二,是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公平。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会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例如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不平等的价格制度、不平等的城乡投资政策,比照悬殊的收入差距、不平等的税赋、不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医疗保障权、农民身份不平等,等等。
其三,是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的伴生物。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必然导致三个效应:第一,导入市场竞争,产生“优胜劣汰〞效应。结果,既使一部人——一般情况下是社会精英,成为胜者和富裕者,又使一局部人——通常情况下社会群众中的相当一局部混为失败者和贫困者。第二,追求效率的正负“双重效应〞。正是追求效率,一些国有企业在分配体制上开始打破平均主义、消除大锅饭现象,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合理的差距是社会和企业保持活力所必须的;负效应是因为资源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第三,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那些在没有前途的产生中工作的职工,在调整过程中被甩出去了。所有这些趋势在近期内不可能有根本的转变。
二、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稳固国家政权的需要。大家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我国政权的阶级根底和社会根底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阔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局部。所以弱势群体如果得不到关注,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构建。
2.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具体列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对我国经济社会开展成果的享有。这种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又实实在在存在着事实。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相应的生存保障和开展的时机,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化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3.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的一局部。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局部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在群体的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4.研究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这就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同时,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集中性和群体性。这个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无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出现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乱的因素,使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并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长治久安,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三、目前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扶持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方面
一方面由于前几年国家扶持力度缺乏,政策倾斜不够,社会关注程度和社会保障力度缺乏,客观上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不够。同时由于国家和政府宣传力度弱,致使整个社会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声音比较小,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产生弱势群体是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十分正常现象。对弱势群体问题认识缺乏,从而不能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二)法律方面
一是现有法律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能受立法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而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那么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保护的规定严重缺乏。
二是现有法律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用语多属于原那么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的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不但要有立法,更重要的还要有法的实施,否那么就导致弱势群体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三是我国目前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这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已习惯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例如,交通事故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人的赔偿额比农村人的赔偿要高出很多,而且都有法律依据。这是人为地划分生命的贵贱,虽然合法却是不合理的现象。只要类似的情况存在,必然存在特权,必然存在不公平正义。
(三)政策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弱势群体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手段保护。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公平竞争的政策,也会有局部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方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对他们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四、保护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