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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
国家
环保
总局
辐射
事故
应急
预案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办(2023)17号【发布日期】
2023-01-30【生效日期】
2023-01-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2023)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平安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2223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
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那么1.1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辐射平安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
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
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
预案。
1.2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应急原那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
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
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
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
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
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
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丧失、被盗、
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
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丧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局部。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
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
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
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平安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
术中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秘书组)
总局辐射环境应
急监测技术中心
省级环保部门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
中心(专家组)
总局核与辐射安
全监督站
事故现场
由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
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时
图例:
上下级关系信息流方向
图1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5―
成员根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
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平安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平安局局
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
平安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平安司主
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
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
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
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2.3.1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
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平安司、办公
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平安司司长
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平安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
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
与辐射平安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平安处、宣教司新闻处,
以及核平安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
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平安司归口负责的工程处处长
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
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
本部门办公。
2.3.2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
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
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
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
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
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平安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
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平安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平安司
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
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
辐射平安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
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
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
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
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
理。
2.5总局核与辐射平安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
局审批;
(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
常监督;
(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平安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
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平安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
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
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
备日常工作。
2.6.2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
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
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
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7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