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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乙肝上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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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乙肝 上报 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乙肝上报制度 郑州友谊医院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 (一)诊断原则 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 检测结果。(二)诊断分类 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三)诊断标准 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 HBsAg 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八)以上所有检测结果阳性者,如为新发病例应指引其进一步诊断。(九)在我院复诊且既往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十)医生诊断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某乙肝病例曾被明确诊断且已经进行网络直报时,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中分别注明“复诊”及“既往诊断时间”。(十一)检验科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脏病理学检查结果,使诊治医生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依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实验室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附件: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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