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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五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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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治理 拖欠 农民工 工资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 范文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五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XX县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屡次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涉及建筑、煤炭、交通、林业、水利等领域,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XX县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信访稳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方针,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注重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职责,常抓不懈。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XX县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见附录)。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部门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快速处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并对发生的欠薪逃匿、转移资产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当即立案,快速审理,对局部事实清楚的,可就该局部先裁决,也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该局部,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并配合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收回施工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工程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分。 信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领导组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煤管部门负责煤炭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协助人社部门依法查处煤炭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工商部门负责按照人社部门有关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通报,以不良信用记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23"21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辖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工程。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大调解机构协调处理居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问题,疏通非企业雇主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 水利部门负责对所主管水利建设工程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主管水利建设工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林业部门负责对所主管林业工程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主管林业工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因恶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问题难以解决的,按照欠薪罪的处理程序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打击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负责工资支付令的裁定、工资等相关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理、处分决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政府投资工程规定和监管不利、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扩大及造成恶性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积极推动建立治理企业欠薪工作机制,加强对欠薪企业的催促检查,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广电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开工作,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根据专项行动领导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工程水电供应及停用工作。 四、专项行动的内容、方法、步骤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上,有无代领代发行为,工资发放是否造有工资表。 (二)检查方法与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月日到月日)此阶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居民自建房施工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催促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年月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的书面总结及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报送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2、检查治理阶段(月日到月日) 此阶段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及时上报重大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和进展情况。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催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对因工作量、工资额等根本领实无法查清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调查处理;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由业主先行垫付局部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补助。 3、总结汇报阶段(月日到月日) 专项行动检查组对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可行性建议和专项行动检查统计表等应及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五、长效措施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民工工资问题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坚持“注重预防、严厉打击〞原那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拖欠、谁清欠〞原那么,在工作中探索、建立本单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为从根源上和萌芽上治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的问题,积极推行好如下十条措施: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县纪检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规建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会议由县政府办根据县人社局提请适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问题 (二)由县人社局XX县区住建局负责在全县建筑领域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所管辖各类企业和主管的工程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制定处置群体性及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把所辖行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控纳入单位日常工作之中并就工作情况予以问责和考核;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劳务费发放情况的监管。 (四)对因恶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问题难以解决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追找逃匿人员,并按照欠薪罪的处理程序依法严厉打击;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开展;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平安;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五)建立预防和处置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我县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下称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和快速反响能力,确保因劳资关系恶化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处置。 事前,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因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对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事发后,各职能部门要快速反响,及时就位,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果断处置。同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拟定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说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成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善后处理时,对处置事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不管是闹事者还是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和慰问;对现场受损坏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保障事发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做好对触犯刑律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的有关决定,要组织专门人员尽快落实、兑现,防止出现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新纠纷。 (六)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别离。由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逐步推行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工作时间缺乏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并要求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别离,别离后工资支付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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