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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各部门
秩序
维护
管理
监督
职责
市各部门秩序维护管理监督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城市管理责任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各类城市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完好,环境洁净有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的维护管理监督职责再行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管理范围
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二、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原那么
(一)市管主次干道,区管背街小巷;
(二)谁管理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
(三)职能监督为主,属地监督为辅。
三、道路养护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一)区范围,已经明确由市住建局负责养护的172条道路(含人行道,见附件)由市住建局负责养护;其余的道路依据辖区分别由区住建局负责养护,各区政府监督。
(二)高新区范围的道路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三)单位、企业、社区、村组自建自管的道路,自行养护,由各区政府监督。
(四)新修道路在正式移交市住建局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各类设施维护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一)市政设施依据市、区道路养护责任划分进行维护。各类检查井、雨污井(除属于专业单位自管的以外),无力修理的及不明检查井,分别由市住建局与各区负责。
(二)各类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不明晰且失去使用功能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撤除。
(三)交通设施由建设、管理单位维护,产权不明晰或废弃的,由公安部门维护或撤除;单位自建的交通设施,由公安部门监督产权单位维护。
(四)道路、堤坝护栏、标牌、健身设施、街头座椅等,由建设、管理单位维护。产权不明晰且废弃的,由道路养护、堤坝管理部门撤除或更换。
(五)广告设施由产权单位维护,市执法局监督,产权不明晰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撤除。
(六)路灯及亮化设施,、区范围,由市规划局负责维护;区范围,除移交市规划局管理的以外,由区住建局负责维护;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产权不明晰的,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的,依据管理区域分别由市规划局、区、高新区负责;居民小区内的照光明化设施,由各区监督产权单位维护。
(七)电力供电设施由供电局维护,属于用户的,由供电局监督维护。废弃的供电设施由供电局依法撤除。
(八)通讯、网络设施由各专业公司维护并进行明显标示,市执法局监督;无标识的,由市城管办甄别,产权不明晰、有平安隐患或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撤除。
(九)集贸市场内的设施,由管理单位维护,市工商局监督。
(十)其他设施的监管职责维持原规定不变,职责不明晰的,由市城管办负责界定,指定责任部门维护监管。
五、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一)绿化、环卫设施维护职责
绿化、环卫设施维护依据道路管理权划分。权属不明晰的,在区范围,由市园林环卫局负责;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单位自建的绿化、环卫设施维护,由各区监督。
(二)环境卫生、秩序管理职责
1.道路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依据管理权划分;权属不明晰的,区范围,由市园林环卫局负责;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驻市单位、居民小区、村组管理区域的公共环境卫生,由各区监督。
2.河道、河堤环境卫生由市河道委负责,市河道委管辖区域以外的,由各区负责。
3.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废弃立杆、残留桩、物料及有责任主体的垃圾,由市执法局监督清理;无责任主体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由市园林环卫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理;居民小区的暴露垃圾由各区监督清理;无主或废弃车辆由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桥涵下的冰柱,、区范围内,由市住建局负责清理,区范围由区住建局负责清理,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清理。
4.各类设施上的乱贴画,依据道路管辖职责范围分别由市执法局、各区政府负责清理。电力箱体上的乱贴画,由供电部门清理。
5.树木及其他设施上的非装饰性悬挂物,依据道路管理权由市园林环卫局、各区负责清理。
6.污水井堵塞外溢的,居民小区围墙以外道路及公共区域,、区范围内,由市住建局负责;区范围由区住建局负责;高新区范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居民小区内由各区负责。
7.施工工地的围挡设置、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由市规划局监督,其他工地由市执法局监督。
六、督办、考评及奖惩
(一)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区、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按期完成市城管办支配的数字化城管工作任务。对临时交办的城市管理任务完成状况,要量化记入考评结果。对城市管理履职状况,要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全面考核奖惩。
(二)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市城管办对全市城市管理负总责,要做好日常协调督办工作,建立数字化城管系统督办、 信息督办、书面督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领导督办等多形式、多层次督办机制,将督办状况与年终考评挂钩。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城市管理履职状况,数字化城管月考评结果要在系统平台公布一次,发送各责任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领导,每半年考评结果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一次,全年总评结果在全市城建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四)建立媒体监督机制。新闻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问题,责任单位应准时整改和反响状况。全年被各类媒体曝光确定次数(市级7次、省级3次、中心级1次),市城管办书面督办10次以上,对支配的临时任务推诿敷衍2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比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先进单位资格。
(五)建立通报问责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不尽职尽责,监管不到位,或借故推诿、不作为,造成确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