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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调解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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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调解 管理制度
调解室管理制度[范文]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二、未经调解员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保持调解室整洁,讲究卫生,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壳。 四、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室纪律,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员许可。 五、对不遵守调解室纪律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直至勒令退出调解室。 六、调解结束后,无关人员不得滞留调解室,阻碍调解室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篇:调解室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原那么;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分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三篇:人民调解室制度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原那么;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四篇: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根底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 (二)按照“合法合理原那么、平等自愿原那么、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那么〞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2023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第五篇:专业、行业调解机构日常管理制度级调解室公示制度附件6: 专业、行业调解机构日常管理制度 及调解室公示制度 上墙制度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假设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纠纷当事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那么。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期限。在纠纷调解结案后,专职调解员须在一周内整理好卷宗,并归档。 五、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催促履行、回访等笔录材料须保持整洁、清楚,不得有纸张污损。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偿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工作原那么 一、依法原那么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自愿平等原那么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那么;调解协议书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那么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效劳。 二、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诿。 三、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调处纠纷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礼品或提供的其它利益。 五、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六、不准泄漏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七、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和调处结束后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八、不准与法律效劳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调解须知 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三、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处效劳中心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那么上调解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矛盾纠纷。 组织网络 主任:xxxxx单位(市场)分管领导副主任:xxxxx单位(市场)部门负责人委员:xxxxx单位(市场)(职务)xxxxx单位(市场)(职务) xxxxx单位(市场)(职务)xxxxx单位(市场)(职务) 日常管理制度 调解回避制度 一、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解前提出,也可在调解时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后,应暂停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出决定。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做到一案一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对各类档案都要编制检索目录,装订标准,保持档案整洁完好。 三、有关部门要求查询档案的,出示单位介绍信,须经调委会主任批准。 四、查阅档案,限于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走、拆卷、污损、涂改,阅后及时交还。 五、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档案内容。 六、矛盾纠纷资料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立卷归档工作。 督查督办制度 一、调解组织对分流指派给有关部门的案件要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二、对已调处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结后的合理期间内回访。 三、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通报部门对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五、对回访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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