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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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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烟花爆竹 隐患 排查 治理 制度
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杜绝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销售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特制订烟花爆竹零售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本店成立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xx任负责人;xx为平安生产管理员;成员为xx、xx。 3、负责人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有平安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4、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本单位建立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6、本单位建立了事故隐患建立制度,对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的人员进行奖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7、每季、每年对本销售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并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8、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篇: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枣庄吉庆烟花爆竹隐患自查自改 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平安生产隐患治理各项工作要求,遏制烟花爆竹经营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烟花爆竹平安监管的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和库存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加强排查烟花爆竹经营和库存平安生产隐患情况,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把平安生产隐患整改率到达20230%。 (三)落实烟花爆竹平安生产隐患管理责任、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实施、隐患治理验收注销及隐患公告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四)杜绝烟花爆竹伤亡事故,促进烟花爆竹平安生产标准有序开展,实现烟花爆竹平安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排查治理的范围经营区内和烟花爆竹库房。 三、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检查储存仓库内外部平安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平安设施保持和 维护状况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2.检查仓库烟花爆竹不得有超量存储现象,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得同库存放。 3.制定库房平安管理、保卫和值班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 4.不得使用无相应资质运输车辆配送烟花爆竹。 四、排查治理重点 1.加强烟花爆竹仓库在高温和雷暴雨天气时的检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 2.认真开展平安设施检修、平安培训等工作。 3.按国家有关标准对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检查,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五、排查治理的方式 公司平安责任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定期对企业内部和烟花爆竹仓库进行检查。 枣庄吉庆烟花爆竹 2023年1月25日 第三篇:烟花爆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平安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那么,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烟花爆竹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执行广西烟花爆竹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六条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效劳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以下责任: (一)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工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六)定期向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催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催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指导、催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工区)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工区)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以下事项进行排查: (一)依法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况; (三)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臵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臵、设备、设施、工具的平安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危险场所动火及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平安管理情况; (六)作业场所平安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七)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 (九)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前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平安状态是否良好,平安防护、职业病防护装臵是否有效; (二)规定的平安措施是否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平安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平安标准;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 第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技术管理效劳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平安生产或者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效劳时,发现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委托方不及时处理的,技术管理效劳机构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技术管理效劳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责任人员、所需经费和物资条件、整改期限、监控保障和应急措施;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符合平安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经平安评价单位和专家进行平安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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