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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法
民间
互动
思考
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之思考
——以贵州锦屏县亮司为例
廖 钰 钱婷婷基金工程:国家社科基金工程“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批准号16BMZ017)中期成果;西南民族大学2023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工程〞资助博士工程(CX2023BS08);长江师范学院民族学开放基金工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以贵州锦屏县亮司为例(批准号2023XTJ01);
作者简介:廖钰(1990- ),女,重庆涪陵人,西南民族大学在读博士,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族法研究。钱婷婷(1997- ),重庆彭水人,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23级2班学生。
(1.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 重庆涪陵 408100;
2. 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23级2班 重庆涪陵 408100)
[摘 要] 随着社会多元化特征的日益凸出,国家法和民间法互相的冲撞与融合是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其内容来看,民间法是来源于民间传统的法律文化,拥有其自身特色的文化系统,在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当着极有特色的“外乡资源〞的角色,在某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相比于国家法其存在的时间更早,是自发而成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法的内容和规那么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民间法的影子。亮司的风俗习惯符合当地民众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的现实,当地村民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传统风俗习惯来约束自己。与束缚较强的标准性制度不同,非标准性制度也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标准性制度的作用范围与方式。以亮司为研究案例,考察其国家法和民间法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探索如何实现更好的调试路径,在加快中国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提供相应的的理论根底以及实际层面的意义。
[关键词] 国家法;民间法;有效互动;亮司
在我国社会开展变迁的新阶段,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是加强社会治理的方向之一,社会生活以及生产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法律的点点滴滴,强化社会法制化建设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目标的根底前提。在今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坐落着一座历史悠久人文兴旺风景秀丽的千古苗寨——亮司,其拥有人口数量在繁荣时期达4200余人(其中龙姓人数达3700余人),是龙氏土司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在土司文化中极具代表性。此苗寨悠久的历史变化进程中,演化出了了许多约束该苗寨的生产生活关系的约定性规那么,从而使该地方的生产生活有序进行,这些约定性规那么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当地村民,具有一定的标准性和调控功能,维持着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秩序,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国家法律。所以,在学术界兴起了一阵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热潮。
在研究中,多以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外乡化特色。本文主要针对亮司地区,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家族家规等为研究内容,探索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二元建构以及对接等问题,提出在当前条件下如何实现不同资源之间的互补,在此根底上寻找少数民族地区两项法律内容之间的良性互动路径。
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亮司的特征
相传在三国时期,诸葛亮带着军队平南蛮的时候,在此地安营扎寨,亮司和亮江也因此得名,闻名于世。这件事还被收录在贵州通史中。贵州通史载:“武候诸葛七擒孟获,遣马良通五溪,复征谭溪诸洞。 贵州通史编委会:贵州通史,当代中国出版社,2022年版
〞黎平府志载:“诸葛寨,在黎平府北一百里,今名亮寨。〞罗丹诸葛洞石刻诫谕文记载:南宋景定二年(1261)夏靖州知府徐将军巡边,被苗酋诱而杀之。残酷的战争总是让总是让历史印象深刻,这场战争死亡人数众多,古籍记载,曾白骨皑皑,尸魂遍野。这场战争让曾经繁荣变成虚无,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修复中,这里才渐渐有人居住,由于该地地理环境十分适合人类生存繁衍,于是重新有人来开垦的时候这里又很快恢复了往日的生息。并且形成了一个土司大家族,龙氏土司。 因此,亮司具有非常典型的乡土社会和民族地区的双重特点。
(一)具有乡土社会的特点
我国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生活在偏远的山区或者村庄,他们的经济情况往往比普通人民生活要落后很多,以至于一提到少数民族生活的地方,一般指的是民族地区农村。这是因为,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色,例如民族传统、民族习惯等主要表达在民族地区的农村,而少数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差异也主要表达在农村,包括经济、文化、传统、习惯等方面,因此亮司具有乡土社会特征。
费孝通先生通过观察后论述到,从社会的原始层面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它有一个极具特色的特征就是在历史的更迭演进中,无论时代怎么日新月异,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的人却保存着原始的社会风貌与特征,不会发生太大的 变化,即使有变化,这个变化也是细微的不能一眼觉察的。由于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又极具地域色彩。人们从第一天降临在这个世界上,彼此就非常熟悉。因此,它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乡土社会,法律几乎不发生,当地社会从熟悉到信任,这种信任不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它是最可靠的,因为它是有规那么的。在乡土色彩浓郁的地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并不是靠订立形式内容完整的书面材料来确立,而是依靠于人与人的之间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之中的形成的一种感官上的信任关系。这是无需思考的熟悉的规矩。在乡土地区,由于地理环境更加封闭,受外部影响较小,“熟人社会〞的特征更为完整。
(二)具有民族地区的特点
民族地区极具民族色彩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一个地区并不是某一单民族的专属聚集地,而是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由于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分享一块土地,那么这个地方各个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更是错综复杂。但是生活在这一片土地上的人们必然有共同的信仰、心理、习惯。一方面,这些共同的习惯、心理、信仰会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有出入。另一方面,地理位置上的鸿沟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难以开展,新鲜事物的传播在这些地方难以流传,长期的封闭环境也催生了民族地区的人民故步自封的心理动态。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法律文化的重要原因。
在亮司,村民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传统风俗习惯来约束自己,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龙氏迪光录载:“风俗者,自上施之为风,自下施之为俗。俗之美恶,视风之盛衰耳。(亮)司之风俗所变,在汉唐那么榛榛狂狂然,在宋明那么浑浑穆穆然,到清那么彬彬雅雅然… …军民杂处,汉土相安,四百年守世衔,十八寨民无叛志,以筋力之勤惰争贫富,以生童之多寡争盛衰,以人士之贤愚争贵贱。 [清]龙绍讷.龙氏迪光录(卷三)[Z].光绪四年(1878年)刻本,锦屏档案局藏
〞这段文字对亮司的风景人情都做了高度的概括,盛誉之下倒也至于其实难副。对明清时期的习俗描述也不吝笔墨,亮司的传统节日有上巳节又称三月三,这是一个外出郊游,在水边设宴的节日,但是我们前去考察的时候,三月三和花朝节一样已经没有往日的隆重,六月食新节和人们为了庆祝丰收以及祈福来年风调雨顺的节日,还有七月中元节、八月飞山节等一系列的节日,极具民族色彩。其他节日根本上与全国其他地方差异不大。亮司的丧葬有其民族特色,也吸收了汉族的风俗习惯。苗和汉两种风俗的结合更具魅力。例如,殡葬过程从时间的选择,到收殓、报客、选穴等一系列与风水阴阳有关的程序。最后才入土为安。到目前为止,虽然有些程序已被简化,但总体的规那么和程序仍然很复杂。
(三)具有家族特点
大多数大家族都有自己的家规族约。有些大家族的家规家训会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但是普通的家庭所秉承的对家人的行为约束和道德标准往往在日常行为中违反的时候发生伴随着长辈对后代的教育而到达传播的目的。在农村生活中,人们由于获得教育资源匮乏缺乏国家法律的教育,在这个时候,家庭所遵循的习惯法的教育就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二者共存。从实践上看,家庭习惯法不仅是国家成认的,而且是国家法的重要补充。
首先,家族习惯法是以国家法的精神为根底的,它是国家法的进一步延伸。以亮司的龙氏家族为例进行分析。龙氏作为亮司第一大姓,其家族谱系是龙氏迪光录,具有家族规那么的特点,如训诫、杜篡篇等都具有族规族训的性质,成为约束龙氏家族的教条。家规族约是家庭习惯法中最具代表性的载体。通过这些规定,亮司家族成为了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中心的地方政府和乡村社会的缩影,自行履行向朝廷进贡、向朝廷缴纳赋税等义务,对朝廷的军事征调积极响应与当时的明清中央王朝有很好的互动关系。
其次,如果民间法有了国家书面形式的公开,能够更充分地表达出家族习惯法的权威。家族习惯法对违法者有自己的制裁制度,主要包括罚款、罚身、放逐等,最严重的惩罚是处死,这只限于严重的行为,如乱伦、杀人犯和越货、纵火和盗贼,这些惩罚的使用相对很少。在家族法规中总是保存有“告官〞的权利。告官,又叫鸣官、投官。在按照家族规那么处理后,却屡教不改的,就将他们送到官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定罪量刑。
一方面,家族习惯法从国家法中借用权力和威严,使其更具约束力;另一方面,习惯法和国家制定的法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贯穿的。
二、亮司地区的民间法
(一)该地区民间法留存的原因
亮司由于其独特的乡土社会特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特点,保存了较为完整的民间法,民间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也比较突出,这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经济开展状况
亮司的经济水平和其他民族地区相比来说是开展的比较好的,亮司地区以农耕经济为主,养殖为辅。但是和汉族地区相比起来仍然有差距(除少数汉族偏远地区)。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这个地方比较封闭,不仅是经济文化的封闭,通往该地区的交通也相对封闭,下午五点以后根本就没有进出的车辆,街上的行人也很少,该地区的社会治理也很封闭,更偏向于大家族的“一言堂〞。因此亮司的乡土性就很明显,熟人社会的各种特征就保存得很完整,国家法在这种地方不容易推进,从而民间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很大。
2.地理环境
虽然地理环境不能决定民间法作用的大小,但是,地理环境对民间法发挥作用的影响不容无视。亮司地区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对闭塞,交通也不便利,信息相对不通畅,他们跟外界的交往就很少,了解国家法的时机就很少,接触国家法的可能性就小,从而,民间法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就更大。
3.文化开展状况
文化的开展状况对于人们会选择何种标准解决纠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相对而言,国家法代表着更为先进的文化。一般而言,注重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国家法的推进遇到的阻力就比较小,反之亦然。因此,在亮司,文化相对开展落后,这也是民间法在该地区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该地区民间法的特征
一个地区的通用的习惯通常来自长久的生产生活关系中长期演化而来,该地区的居民都心照不宣的遵循这套行为标准,这套行为标准生成于亮司而又适用于亮司,它所反映的是亮司村民在面对各种纠纷时所做出的选择。亮司苗族村民通过利用习惯标准来调适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确保亮司地区的社会秩序有序推进。
1.民间法的开展与延续的选择性
传统虽然相对保守和稳定,但其内容并不固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习惯和社会标准的开展呈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一些民族传统习俗延续至今,一些失落的传统再次被传承,一些习惯却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随着社会交流加速,一些地方的传统习俗逐渐被其它地区和民族所接受,个人的生活方式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即使在法律明确禁止的某些领域,躲避法律、抵抗法律和维护社会标准自治的可能性仍然很普遍。在传统的开展和延续中,国家法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确实认将支持和保护习惯和传统,这有利于它的延续和开展;法律不禁止,那么给了民间法存在和开展的空间;法律的禁止,虽然不一定能消除它的功能,至少会限制它合法生长的空间。在法律的非强制性或任意性领域中,习俗等社会标准具有较强的自治性和文化延续性。在传统习惯与一般标准和民间法之间,人们的选择仍然很大,保存更大的协议、谈判、贸易和妥协的空间:人们既可以选择和接受国家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