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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村镇
房屋
登记
管理制度
新编
村镇房屋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村镇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方法、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标准运作,逐步推进的原那么。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根底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根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根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2023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23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根底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房产测量草图。包括房产分幅图和分户图草图。实地记录地块、建筑物、位置关系和房产调查内容,是填写房屋登记表的原始根据。
绘制房产测量草图,可根据实地情况选择适宜的概略比例尺。
(八)填写村镇房屋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