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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67-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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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67 老年人 照料 设施 建筑设计 标准
附件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867-201X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people (征求意见稿) 原名: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people GB 50867-201X 征求意见稿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XX月XX日 2017年10月 修订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实验验证关键技术指标,在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修订完成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目标:1. 通过调整相应技术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2.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等国家现行标准相互协调,形成体系;3. 切实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和运营服务有效开展,补充相关技术内容;4. 对原规范实施以来反馈的其他不足一并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共7章: 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5 建筑设计、6 专门要求、7 建筑设备;与原规范相比,取消了“6 安全措施”一章,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增加了“6 专门要求”一章,主要包含对此类建筑设计需要特别强调的技术内容,其他各章的主要技术内容也均有不同程度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变更原规范名称。将原规范更名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在我国正在建设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下,被广泛接受的“养老设施”概念内涵过于宽泛,远远超出本标准针对机构养老设施和提供照料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的适用范围。“老年人照料设施”概念的提出,即“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吻合,也符合国际上对此类建筑的称谓。本次更名还能适应国家建设标准改革的总体要求。 2. 完善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原则。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健康”和“节能”基本要求;增加“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和“适应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设计原则。见本标准第1.0.1条、1.0.3条。 3. 重新定义相关术语。在重新梳理老年人设施术语体系的基础上,定义与本标准相关的一系列术语;使术语更为清晰、准确。见本标准的“2 术语”一章。 4. 下调设施等级的规模指标。原规范主要适用于各级政府运营的非营利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规模指标偏高。今后养老服务向社会投资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将成为趋势,融入社区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是发展的重点。修订后的等级规模指标见本标准第3.0.1条。 5. 简化用房设置的规定。原规范规定设置的功能用房较为齐全,主要适用于远离社区且拥有独立场址的养老机构。今后国家将提倡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并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本标准相应简化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见本标准第5.1.1条。 6. 调整日照标准。原规范规定“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但大量调研及反馈意见表明,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冬季日照的实际需求差异较大,不适合执行统一的日照标准,而通过既有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往往处于已建成的城市环境中,无法提高日照标准。为适应多样性的建设需求,借鉴国内外优秀案例的设计经验,本标准仅对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公共起居厅的冬季日照时长作出具体规定,作为面向全国范围的最低日照标准。见本标准第5.1.4条。 7. 强化照料单元和居室的设置规定。为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方便照料服务开展,本标准调整对照料单元规模的规定;降低多人间居室床位规模的上限值;加强对老年人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对失智老年人护理环境的规定;补充老年人居室部品配置的最低标准以及盥洗室设置、护理站服务距离的规定。见本标准第5.1.2条、5.2.1条、5.2.2条、5.2.7条、5.4.2条。 8. 调整交通空间的最低标准。满足轮椅、担架通行是确定交通空间最小尺寸的原则。参照英、美、日有关设计标准,并辅以实验验证,区分不同照料服务类型,调整走廊与居室门的净宽度标准;取消设置主楼梯和缓坡楼梯的规定,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的无障碍楼梯替代;以容纳担架的电梯替代医用电梯,并补充对电梯数量的规定;补充轮椅通行的净宽度标准,作为无障碍设计的基本尺度。见本标准第5.6.2条、5.6.3条、5.6.4条、5.7.3条、6.1.2条。 9. 补充有关安全疏散要求的基本规定。主要依据正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补充适用于本标准的专门规定。见本标准第5.1.3条、6.2.1条、6.2.2条、6.2.3条、6.2.4条、6.2.5条。 10. 补充有关紧急救助要求的规定。主要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障快速救援、紧急送医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第6.2.6条、6.2.7条、6.2.8条。 11. 补充有关卫生控制要求的规定。主要为保持环境卫生、预防疾病传播的建筑设计措施。见本标准的“6.3卫生控制”一节。 12. 补充有关声环境设计的规定。原规范缺少建筑室内外声环境的控制指标,本标准给予补充,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一节。 13. 补充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此方面内容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健康建筑的基本要求。见本标准的“6.5室内空气质量”一节。 14. 完善有关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规定。补充饮用水标准的规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围;配合国家节水方针加入了分用途或单元计量的要求;新增储热水温度的规定;.新增供暖系统散热设备等防止烫伤及保护措施的规定;调整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温度的规定;新增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的规定;新增供配电系统导线选择和防止触电措施的规定等。见本标准第7.1.1条、7.1.2条、7.1.4条、7.2.2条、7.2.3条、7.2.4条、7.2.9条、7.3.8条、7.3.10条。 15. 补充有关建筑智能化的规定。为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发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术措施作保障。见本标准的“7.4智能化系统”一节。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还对原规范中多处细节及文字表述做出调整,在此不一一列出。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基地与总平面 4 4.1基地选址 4 4.2总平面布局 4 4.3道路交通 4 4.4场地设计 4 4.5绿化景观 5 5 建筑设计 6 5.1用房设置 6 5.2生活用房 7 5.3公共活动用房 9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9 5.5管理服务用房 10 5.6交通空间 10 5.7建筑细部 11 6 专门要求 13 6.1无障碍设计 13 6.2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13 6.3卫生控制 14 6.4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14 6.5室内空气质量 16 7 建筑设备 17 7.1给水与排水 17 7.2供暖与通风空调 17 7.3建筑电气 18 7.4智能化系统 20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附:条文说明 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Site and planning 4 4.1 Site selection 4 4.2 planning Layout 4 4.3 Road traffic 4 4.4 Site facilities 4 4.5 Greening and landscape 5 5 Architectural design 6 5.1 Room setting 6 5.2 Living space 7 5.3 Public activity space 9 5.4 Rehabilitation and medical space 9 5.5 Management service space 10 5.6 Traffic space 10 5.7 Architectural detail 11 6 Special requirements 13 6.1 Accessibility design 13 6.2 Safe evacuation and emergency relief 13 6.3 Hygiene control 14 6.4 Noise control and acoustic environment design 14 6.5 Indoor air quality 16 7 Building equipments 17 7.1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17 7.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17 7.3 Electrical 18 7.4 Intelligent systems 2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3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适应不同运营模式,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4 老年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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