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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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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人大 检察 监督 合力 推进 和谐 社会发展
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开展 引言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向人大联系汇报,接受人大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很少用尽人大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当前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不明显。如何确保人大的核心地位。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笔者认为,在现今条件下,人大应与民行检察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描述,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其独特的监催促进作用,为共和国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指针之后,人大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的地位和意义也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一、人大的历史作用和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它在组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带着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做出过重大的历史奉献。 如今,坚持和发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在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法律法规、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问题、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实行等方面的作用时,人民代表大会仍处于最高的地位。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在集中全国各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国家机构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过程中,表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大监督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授权,人大主要发挥两种功能:立法和监督。但事实上,人大往往只发挥了立法这一方面的作用——这在每年一度的人大会上可以看到——相比而言,监督功能就势单力薄多了。“人大监督太虚了。〞一些群众这样反映,“就是开开会、听听报告,检查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光说好话。〞监督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这是人大监督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明确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但如何才能让人大监督收到实效。这是目前实务界普遍思考的问题。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优势和开展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担负着实施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惩治司法腐败的神圣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正义、生机勃勃而持续井然的社会。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够确立社会生活的主流价值观和合理标准的社会关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听民声,察民意,感民情,对裁判不公的案件依法监督,解民忧,申民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失衡的正义;通过查办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司法腐败,在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创立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科学开展观〞是指导全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理论武器,也是指导全国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的理论武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就应当把握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和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运行特点,重点处理好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内涵和实现方式、依法监督与协调配合等方面的关系,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四、加强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合力,实现双赢 (一)合力的前提及可能性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对宪法的实施以及各级政府、军队、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而民事行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的诸多法律监督权力中的一种,这就是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履行监督权的同时,本身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形成监督合力的前提,也是合力实现的根底。 从监督的指向上看,人大监督要抓住重点,也就是要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来开展监督。一般来说,能够进入诉讼阶段的民事行政纠纷往往最能集中反映当前社会的问题,而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就是要让这些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人大的监督目的也是一致的。 另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人大履行全面监督职能的同时,还有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国家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砝码。由此可见,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都具备法律监督的职能,且人大监督比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范围还要大,监督力度更有力。这使得两者形成监督的合力具备了可能性。 (二)合力的具体实施建议 人大要增强监督实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提高监督能力,都必须与其它监督形式进行资源整合。也就是说,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通过监督合力的形式实现双赢。至于实现监督合力的具体措施,笔者拟提供以下建议以供读者朋友参考: 1、加强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沟通,达成共识。能否达成有关方面的支持,是合力能否形成的关键所在。人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之建立起相应的联系汇报制度。一般来讲,该项工作由人大内部专司政法部门工作的人大法工委进行沟通协调较为适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如果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就可以通过人大法工委与其归口管理工委(比方城建委、经贸委、文体委等)的内部协调到达其预期的监督效果;而人大的监督功能也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得以表达。 2、制定实施细那么,构筑外部平台。要使双方的合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还需要在联系汇报制度的根底上制定出一套具体的实施细那么。该局部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力以什么方式存在、监督涉及哪些部门、实施哪些监督事项以及实施的具体步骤等。除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情况之外,人大还应当鼓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多就近期工作动态、经验材料、业务亮点等情况进行汇报。针对人大“个案监督〞的特点和优势,人大应当重点支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报告个别检察建议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个案裁判中的职务犯罪线索等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与人大形成合力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其法律监督行为本身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 3、确定内部审批流程,制定重要情况上报制度。为了标准人大的内部管理及审批程序,提高人大监督社会事务的力度,建议各级人大都要建立起一套与合力相匹配的、明确的内部审批流程,标准内部审批制度。为了保证人大各项通知、指示的权威性和可行性,各级人大都应该严格谨慎地对待发出的每一份对外文件。要根据自身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重要情况层级上报制度,使作出的决定或下发的文件均为可执行的,以确保监督地位和权威。 4、定期联系、加强指导、提升形象、共建和谐。人大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结成监督合力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双方都应该为实现合力主动加强联系。作为上级监督机关,人大不仅要多鼓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其汇报工作情况,还应该定期安排与该部门沟通信息,及时掌握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动态和存在的问题,以便使其工作具有针对性。人大在加强监督指导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公文、书信或者直接走访等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地定期联系回访。在增进相互了解的根底上,双方可以就某些具体的监督事项交换意见,以促成预期的监督效果。除此以外,人大还可以就自己在监督方面存在的缺乏向各监督单位广泛收集意见,以期完善自我,提高监督效力。同时,通过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走访和联系,人大还可以提高知名度和公众形象,也有利于打造人大监督的制度品牌。 五、结语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人大要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目的,增强监督实效,就要进一步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合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催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任重而道远,尚需不断地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为人大监督开创了一个开展契机,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量整合,将使人大监督又迈出坚实的一大步。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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