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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村村民自治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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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村村 自治 章程
xx区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坚持贯彻落实佛山市委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佛办字(2023)27号)的要求,标准农村各类组织工作规程,全面加强党对农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村内所有事项;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经村民会议授权事项。村民委员会是村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本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务监督机构,负责辅助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以及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务情况。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五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X人,委员X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村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的规定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xx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建设管理、农业工作(村民工作)、社会工作、经济管理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本村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建设管理、农业效劳(村民工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方案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经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xx区村(社区)议事决策工作规那么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教育村民保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开展,指导和监督本村集体资产交易按区、镇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或招投标)平台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六)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效劳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和有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八)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九)促进农村公共效劳,开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效劳设施,支持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十)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效劳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气。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方案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根本国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根本账户,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效劳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的框架下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效劳,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 本村下设11个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选举村民小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村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中选。村民小组长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1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中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张榜公告。本村民小组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罢免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参选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票,罢免始得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村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民小组公告。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村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村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xx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村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长。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方案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方案;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聘用人员和享受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需要,本村设村民代表93人,其中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二村民小组代表5人,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五村民小组村民代表7人,六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七村民小组村民代表6人,八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红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朝阳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红旗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前进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迎东村民小组村民代表3人,五星村民小组村民代表8人,东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5人,东二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三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东升村民小组村民代表4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村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中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和第(九)项规定的“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的事项。 村民代表实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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