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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矛盾
纠纷
探索
机制
思考
矛盾纠纷探索机制思考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之下,当事人双方自愿妥协,合意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当代的调解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由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等构成。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微观上讲,调解是一门容情、理、法为一体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
调解是我国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源远流长,久盛不衰,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处于以开展为中心的新的历史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出来,现有的调解制度与时代的要求和现代观念不协调,以至影响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我们创造性地对它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之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目前社会开展迫切需要各种手段综合介入社会纠纷的调处,而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作为新时期化解民间矛盾纠纷途径的新探索。x市XX县区在派出所建立治安行政纠纷与人民调解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员与民警一起,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解决分流出来的这局部纠纷,在共同的领域内开创化解民间纠纷的新机制是解决当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益的尝试。
一、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根底
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虽然性质不同,受理的纠纷却存在结合点。
首先,分析一下治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奉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的范围,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行政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做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可以将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和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主持的调解。而派出所的调解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持的治安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总那么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见,虽然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又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有些所谓“治安纠纷〞往往都是由民间纠纷引发、升级而成。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两者“联动〞的根底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情节轻微无须处分的治安纠纷和其他通过“12023〞报警派出所受理的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民间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处理。这就是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协作〞的契合点。
其次,从法理学角度对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进行论证。
我们暂从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角度就新形势下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根本的法律原那么,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目前,在法治建设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制和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外乡化与国际化、普适性和地方性等矛盾需要解决。探索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开展,完善民主建设,完善当代法律制度的一项具体表现。同时,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直接影响人权实现的程度。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讲,民间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应该强调多样性和有效性,各种合法、经济、有效、便捷的方式都是可以而且应当使用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机制代表了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有利于实现和保护好人权的一项法律制度的尝试。
二、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必要性和优势
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符合妥善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现实要求。
(一)维护首都社会稳定需要把建立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我国正处于以开展为中心的新的历史阶段,x首都作为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正在为成功举办202223年奥运会做各项准备工作,更要妥善处理好稳定与开展的关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破产、物业管理、建筑工地施工扰民、劳动争议等引发的民间纠纷大量涌现出来。由于这些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社会纠纷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的特点,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必须突出方法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才可能予以根本解决。鉴于此,整合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民间纠纷处理好、解决好,营造平稳和谐的社会开展环境,是当前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高速开展,成功举办202223年奥运会的需要。
长期以来,治安纠纷数量多、调处难度大,成为困扰派出所基层民警的一道难题。据不完全统计,仅x市XX县区各派出所2022年累计调处民间纠纷6392件、治安纠纷1287起,比例竟达5比1。而基层派出所没有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日常受理的纠纷由值班警组处理。由于调解人员不固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一些群众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严格来讲,法律并未赋予派出所调处民间纠纷的权力和职责。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持12023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重点地段、部门进行治安巡逻等。而现实情况是由于调处民间纠纷占用了大量警力资源,造成派出所民警无法正常完成主要工作职责的局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XX市和XX省等地区采取了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专门调解室,由民警专门接待调解纠纷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到达释放警力的效果,也没有取得法律明确的授权。而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合法途径,它与治安调解相衔接的思路,既有利于使纠纷得以合法合理地彻底解决,又有利于缓解警力缺乏的压力,是集中警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的需要。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局的一项主要职责,而设立在街道(乡镇)的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调解员和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处的工作。x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多年的开展建设,特别是2022年,x市在整顿标准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在302个街道(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整顿培训的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打破了传统概念上的“和稀泥的老娘舅〞形象,塑造出新一代“懂法律、高学历、年龄轻、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形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强调依法调解,注重标准化建设,建立了法制观念、时间观念、效益观念等,从观念和制度上进行了完善,更有利于其在发挥协调人际关系和维护安定团结方面的特殊功能。在派出所建立联合接待室,实现治安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有利于将人民调解延伸到需要的地方去,主动出击,化解矛盾,依靠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和充足的物质保障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国外诉讼外争端解决机制开展很快,美国和我国台湾还设立了调解前置制度。把调解引入治安纠纷的处理工作在国际上也有先例,例如比利时就有这样一种模式。
(二)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显著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对于民间纠纷,由于其具有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所以我们解决纠纷的目的在于消除双方的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诉讼的高本钱和程序的复杂性,使局部人民群众选择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如到派出所寻求解决方法,或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化解途径等,这其中又以选择派出所的人数居多。调处民间纠纷并非派出所民警的强项,而设立在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合接待室既方便百姓上门,又有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群众提供效劳,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的心结,是一种便民有效的途径。笔者认为,它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联合接待室工作人员是由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对于既可以通过人民调解也可以通过治安调解解决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方式,搭起了方便群众的平台,给当事人一定的决定权和自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化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选择,使纠纷双方对主持调解方表示信服,有利于调解工作的继续开展;(2)调解既有严肃性又有自律性,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样做既表达了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表达了当事人相对平和的互谅互让精神;(3)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有利于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和根本上缓解和减少社会冲突,把矛盾纠纷化解于始发之时,表达了“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的理念,使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做到正确履行职责,有利于开展执法监督,防止“暗箱操作〞。(4)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被赋予了法律效力。与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治安调解书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联合接待室达成的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果诉至法院,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统计,2022年x共达成1479份调解协议,只有1份事后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并得到了认可。
这种衔接机制使纠纷的解决既有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又充分表达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那么,还可以防止在纠纷中当事人冲突调解员的事件发生,保证了人民调解员的人身平安。总之,在社会高速开展与矛盾多样频发并存的时期,迫切需要我们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性方式,利用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介入社会纠纷的处理,以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探索衔接机制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成效
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指的是在公安机关设立联合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和民警互相配合,各司其职,调处解决治安和民调纠纷的工作模式。2022年11月,x市XX县区丰富街道试点成立联合调解室;2022年4月1日,正式将此做法向XX县区全区推广。
(一)把握“五个标准〞,强调机制建设。
按照XX县区司法局与区公安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在XX县区各户籍派出所建立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的实施意见(试行),联动机制在建立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五个标准〞。一是标准联合接待室的名称。名称由管辖属地、工作对象、工作方法、工作机构四局部组成。(即:某某地区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二是标准联合接待室硬件办公室设施。各户籍派出所要提供办公用房1-2间, 1部、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方案地逐步配备计算机、 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三是标准公示内容。包括:对外公示联合接待室的地址、 ,增设便民指示标志;在联合接待室内公示联合接待室的工作流程、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规定。四是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按照司法部的范本制作协议;依据人民调解假设干规定,联合接待室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统一加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五是标准联合接待室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
设立在派出所的治安纠纷、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的两名调解员与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共同负责接待、咨询、分流、调解工作。派出所负责接待室日常管理,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接待室的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对于从“12023〞转来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作材料,再由值班所长把关甄别,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情节轻微无须处分的治安案件和民间纠纷,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方式由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