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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事
隐患
追究
制度
事故隐患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局机关平安工作,消除平安隐患,确保平安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局平安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由局综合股具体负责抓平安工作,全体人员都树立平安防患意识,对本职工作的平安隐患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局实行平安隐患上报制度,全体人员对自已本职工作中平安问题及时检查,如发现平安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不发生平安事故。
四、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那么,责任人员发现平安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整改方案,消除平安隐患。
五、整改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产(业)整改。
五、责任人整改到位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局领导组织验收。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生产或运行,由须停产(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申请检验验收,才可恢复运行。
六、局各股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七、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平安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无事故隐患或未发生平安事故的,经局务会议研究,作为年度平安股室或个人责任书完成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表彰。
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到达平安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平安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
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七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确立和完善平安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平安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平安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平安检查采取全面检查、自查、互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临时抽查等相结合形式。
三、队长、副队长要把平安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平安生产议事日程。责任到人。实行司机互检,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将被发现隐患个人罚款,奖励发现者。
四、队长、副队长要经常性的组织平安自检自查,防患于未然。各班组应在每班搬迁会上组织安排结伴自检自查,队所操作的设备,接卸等进行自检,做好交接班互检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
五、区队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每周由区队安排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机械存在的问题与平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20230元罚款。
七、对落实平安检查,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篇: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平安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平安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2023元平安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平安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方案作业,方案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平安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平安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平安。
第四条平安副经理(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平安措施、平安规章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平安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平安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平安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平安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标准,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缺乏,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平安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以下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以下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以下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平安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0.5-1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第四篇:平安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平安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平安责任制的落实,确保矿井平安工作稳定开展,现将平安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平安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平安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XX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集团公司平安事故(平安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平安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平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科、区领导对第二条规定中平安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
1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平安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平安隐患和平安整治工程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平安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平安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023、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平安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免职、撤职;
6、留用观察;
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矿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矿长、书记任组长,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各生产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2、接到追究工程后,安监处组织各专业副总、业务科室、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公安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平安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批复后下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的,对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撤职。
3、对一次发生因公死亡1人事故的,分管矿长撤职。
4、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区队、专业科室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按矿规定进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5、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第六条:发生以下重大幸免事故,对矿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