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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伤残
鉴定
标准
均衡
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1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232023—9297(2023)01—0064—02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
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
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
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
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方面的
不均衡性。
一
不均衡性的表现
(一)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
如道标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h)一肢体完
全性感觉缺失与4.2023.2023肢体损伤致:b)双手感觉缺失25%以
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4.202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
变与4.2023.4胸部损伤致: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
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
(二)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
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
均衡性,如道标4.8.6腹部损伤致:b)脾切除与道标4.9.1颅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
活动能力局部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
的程度看,前者虽然评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后者,但影响的程度明
显要低于后者,对于从事智力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多部位损伤与单一部位损伤之间,虽然伤残等级相近,
但个体伤后状况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性
如一伤者伤后有颅脑损伤、眼睛损伤和肢体损伤,愈后存在
轻度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盲目3级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25%
以上,3处损伤对照道标相应条文分别评定为ⅸ级伤残;另一
伤者伤后眼睛损伤致盲目4级,对照道标相应条文评定为ⅷ
级伤残,虽然伤后伤残等级相近,但所反映的对机体的影响程度
差之甚远。多部位损伤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结果不能反映损伤对
机体影响的程度,对伤者不能表达出合理的赔偿。
二、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
一般伤残鉴定标准是以下几方面来作为衡量伤残等级的依
据:(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劳动能
力;(4)社会交往能力等。如道标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
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b)意识丧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
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局部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
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看,从以上几方面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应是
合理的,反映了损伤对人体各方面机能影响的程度不同,有其合
理性。作者认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包含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明确不同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
各种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最终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具体从
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影响的程度不同决定构成不同的伤残等
级。
(二)明确了伤残等级的整体性
人体是由各个系统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系统有其功能,
但相互联系、协同,按其生理规律发挥整体功能和作用,综合整
体功能的影响才能反映出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程度。损伤后
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伤残等级的程度是以上4个方面情况的综
合反映。
(三)防止构成伤残等级要素间的别离
将损伤后对人体机能各方面的影响机械地、分立地看待,就
不能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出对人体影响的程度。
三、现行伤残标准产生不均衡性的原因
出现伤残标准的不均衡性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未能严格地按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进行确定各伤残
等级的标准
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单方面的,有些损伤主要是
形态上的改变,而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同
一伤残等级或不同伤残等级标准间表达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不
一
.势必出现不均衡性。
(二)缺乏将损伤后不同系统功能影响进行整体揉合,违背
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确定的整体性要求
应该说将不同的损伤所造成的对人体功能的不同影响,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23年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第2页
第11卷(第1期)
一种损伤所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能客观地、综合地、有机地进行
整体评价,是评定损伤后伤残等级的一种最为科学、最能反映伤
后实际状况的机制,而同时又是一种最为复杂、最能反映人体机
能特性的一种机制。缺乏这种机制,势必造成不能对损伤后所
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进行客观地、综合地、科学地评价,而评定
的结果与伤后人体的状况不相一致。
(三)晋级原那么规定不合理
虽然伤残鉴定标准通过晋级原那么对损伤后不同的伤残等进
行数学上的处理,但这种处理原那么是将各种伤残等级的构成要
素独立地、机械地、别离地考虑,且多种功能影响所造成的多个
伤残等级晋级的结果是最多晋升1级,明显与伤残等级划分依
据的整体性原那么相违背。
(四)复合损伤不注意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伤残鉴定标准对某些损伤后的不同或多处功能影响进行了
一些系统上的糅合,但不是整体上的或是完整的糅合。如道
标对伤后双手功能的影响,对四肢几大关节功能的影响,对四
肢肌力的状况,对双眼视力状况等进行糅合评价,但这种糅合是
局部的、不完整的。如作者曾遇一例颈髓损伤后造成一侧肢体
肌力四级,另一侧完全性感觉缺失,道标对这两种状况没有进
行糅合评价,仅能根据不同的条文分别评定构成ⅶ级伤残,伤残
等级结果不能反映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规定的几方面的影响
程度,显然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如对一肢体几大关节功能状
况进行糅合评价,但对手功能状况没有和几大关节功能状况进
行糅合评价,显然手功能的发挥和几大关节功能的状况明显有
关。这一原那么没有成为普遍原那么,显然会造成伤残等级标准间
的不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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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
如何防止伤残鉴定标准间的不均衡性,使伤残鉴定结果充
分反映出损伤后人体机能的状况。那就是紧紧围绕伤残等级划
分依据,建立一种科学评价的机制,从整体上反映伤后对伤残等
级划分依据几方面的影响状况,最终决定伤后的伤残等级:
(一)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系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
体系。如。(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
劳动能力;(4)社会交往能力;(5)医疗依赖程度;(6)寿命的影响
程度,等等。同时将这几方面进行程度划分。
(二)对各种损伤对人体影响的程度按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
系进行程度评价
评价的结果作为最后评价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如损伤后
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机体运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社会交往
能力、医疗依赖程度、寿命的影响程度有一程度上的评价。
(三)将评价结果对照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确定伤残等级
应该说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是确定最终伤残等级的依据,这
样各种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把不同系统、
不同的损伤统一到相同的评价体系上来,防止了评价损伤对人
体机能影响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做到伤残评定结果与伤后人
体机能状况的一致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应是衡量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一把
尺,符合人体机能的特点和法律的要求,衡量的标准要有确定性
和统一性。
(收稿:2023—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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