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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复议
延期
申请书
行政复议延期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5+年+月23日生,加拿大国国籍。 :xx市xx区北杨路1, :202300++++科技(上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xx市大沽路20230号, :202203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职务: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
(三)项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撤消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依法追究违法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的起因: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法定履行职责:
202223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上海宾泉物业管理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实名举报信(见附件1)。
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和xx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的通知(见附件2)。
申请人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核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前后,所管金兰花苑(肇嘉浜路433号)业主(见附件3)。
申请行政复议的障碍消除
被申请人202223年02月22日以书面答复意见书回复申请人(见附件4),要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您可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申请人于202223年02月27日向xx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请复查(见附件5)。
202223年5月27日市信访办以沪府信访复查字【202223】第24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复申请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见附件6)。
由于被申请人的误导,申请人未能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正当理由耽误〞。现误导障碍消除,特向贵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称。“2023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
与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公开信息事实不符。
1、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xx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23年)公开信息事实是:
被举报人:
1、资质过期,
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编号1)
2、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23年12月7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23年2月到xx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23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2023001815号〞。(证据编号2)
以上事实证明,2023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向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错误1)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效劳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xx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的通知强调,“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被举报人在202223年12月8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业效劳合同〞。如有,一定是已在2023年7月5日被撤销的(证据编号3)上海金兰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证据编号4)。
三、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错误2)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称。“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是行政乱作为。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效劳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被举报人不是新设立的企业。“宾泉物业注册于青浦,并于2022年9月12日在xx区房地局申请并获得xx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被举报人是因为:“1、资质过期,
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根据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14条,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事实只要调取被举报人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证据编号5)、承诺书(证据编号6)就可以证实。
四、被申请人行政乱作为,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1)xx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书面答复意见书称:“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核发资质证书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这是xx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掩盖自己行政乱作为,有违政府公信力。
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函证:“我局接到市房地局来电通知,要求xx区房地局暂缓对宾泉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申报受理……2023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访答复并简要告之事情经过:宾泉物业在青浦申报物业资质证书期间,徐汇金兰花苑业主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由宾泉物业接管金兰花苑的物业管理,并于2023年6月21日在小区内公告,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被申请人明知物业管理合同已经于7月5日被撤销,“2023年12月5日,市局告知〞是欺上瞒下的虚假告知。
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11条指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xx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23年)公开信息证明: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被申请人作为资质审批部门应依法对被举报人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被申请人混淆时间的先后,202223年12月5日还以被撤销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指导xx区局。这是被申请人刻意为违法企业谋违法利益。
(2)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书称。“关于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xx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23年)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我局已要求xx区局更正〞,这是被申请人意在消灭证据掩盖自己的错误。
如果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人信息时,被申请人答复是“请向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见证据7)
当知道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时,被申请人又加以否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青浦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早就提出了。为什么涉及到被举报人名誉和经营的政府公开信息,被举报人至今认可。
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不可能是假的。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处理意见“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应当是有案可查的,被申请人蓄意消灭证据是错上加错。
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18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效劳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1)被举报人2023年无“物业效劳合同〞不具备申请资格,无合法、真实内容可以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中“物业管理工程情况〞,不符合申报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对被处分的被举报人按新企业对待,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举报人以被撤销的物业效劳合同为欺骗手段,隐瞒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无物业效劳资质,非法经营,违规收费,签署虚假承诺书,骗取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撤消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六、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物业资质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22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被申请人(证据编号2)混淆时间的先后,202223年12月5日还以被撤销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指导xx区局,刻意为违法企业谋违法利益。
被申请人(证据编号3)认为。“被举报人在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确无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实际上被申请人在2023年就知道了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不但没依法处理,还为违法企业谋取了违法利益。
被申请人属于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22条: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为。为树政府公信力,应该责令直接责任人员检讨并予相应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是物业资质的审批机关,被举报人非法经营居然瞒过了被申请人的“法眼〞,个中原委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请贵部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消、撤销被举报人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依法处理违法失职人员。
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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