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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法制
构建
汇报
农村法制构建汇报
一、农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底
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为之奋斗的长期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振兴中华的紧迫任务。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不断开展的,而矛盾的开展转化将极大的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不断的正确、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可以认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表达了全党全民的共同愿望,更是开展社会主义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因此,作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农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底,也正因为农村地广人多的特点,农村社会中的矛盾不断出现,加之农村的经济根底薄弱,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不高,法制观念不强,化解矛盾的能力薄弱,容易使矛盾激化,因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难度较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积极开展现代农业札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假设干意见〞中强调:“农业丰那么根底强,农民富那么国家盛,农村稳那么社会安〞。胡锦涛总书记在2023年1月25日中央政治局学习会上强调:“全国建设小康,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由此可见,农村工作在全国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根底地位及重要性。要根据中央要求,全力做好农村工作,落实各项“三农〞政策,化大力气,教育农民,努力提高农民素质,为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奠定根底。
二、农村中的不和谐音符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农村生活条件,生活方式与城市比较均有差距,农民生活水平、法律知识相对较差,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虽有极大的提高,但因目前农民增收能力还不强,村级建设规划滞后,特别是法制建设水平不高,制约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开展,引发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主要表现在:
1、在村级政权组织建设上,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缺乏权利意识,民主选举制度还不能正常推行。少数地区仍以宗族、大姓所主宰,在一些地区的村民心目中,可以“不给县长磕头,不能不给村干部烧香〞。广阔农民还不能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制约了农民积极性的发挥;个别地方出现村干部变“村霸〞,成为推进农村民主建设的障碍,曾流行“村官不是官,法律无法管〞的流言。
2、农村在一些敏感性的、难度大的工作上,缺乏执法力度,在执法中仍存在着随意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治理力度与整个经济开展不相适应,农村的小偷、小摸、聚众赌博、吸毒,和因生活琐事闹纠纷,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害的,时有发生,甚至酿成重残、人命的大案,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3、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贫乏,在农民之间,农民与市场之间的经济交往中,不重视各种合同的签订,即使有合同,在合同的条款上也缺少法律的标准性,在借贷关系中,无视借贷手续的完善,农民外出务工,没有维权意识,因而,容易受骗上当,造成经济损失。由于农民自制力不强,遇有农村常见的邻里、水利、界地、宅基等纠纷,往往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形成纠纷以后,以非法律手段或以人多势众,宗族势力等“武力〞解决,从而引发违法犯罪,不仅造成了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还有的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明知是违法犯罪的事,不顾法律约束,违法、抗法、造成犯罪。
4、行政部门、政府领导干预执法事件时有发生,个别领导仍习惯于人治,对依法治国的方针理解不深,在某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中,存在随意性,在对农民执法时态度粗暴,如对待农民进城销售农民自产农副产品的市场管理中;在农用拖拉机的使用中,在农民参与的所有市场的经营等环节中,行政执法人员,以歧视的心态,认为农民可欺,在执行处分时行为粗暴,态度生硬,执法不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农民的极端反感。
上述种种表现都是激发社会矛盾的隐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协调的音符。
三、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而基层的重点,又是农村,有九亿农民的农村根底工作做到位了,将极大地影响构建全国的和谐社会。党中央提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有利时机,必须利用这一时机,以加强基层根底建设为主导,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村级民主政权建设进程,有效地解决农村中的不安定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
1、必须加强村级政权建设,认真推行村民自治,做好村民组织的选举工作。村民组织即村民委员会的人选,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一个村的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要积极提高广阔农民、农村党员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选举意识,将本村的优秀村民选拔到村民组织中来,坚决反对利用宗族势力,拉帮结派,使不良分子掌握村民大权。要用法律知识,引导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用法律、道德标准,衡量被选举人的品行、能力,能否担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当前,有些地区从省市县的在职干部中,选派优秀者下派农村,担任村政权、党支部的负责人,不失是一种好的措施。下派干部在工作中,除积极带着农民致富奔小康外,还要认真的培育农民的法制意识,成为推动村民自治和接班人。
2、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法治理念教育,要充分运用全国开展普法教育的大气候,积极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农村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农民灌输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渗透到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的各个领域。使农民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努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培育一代新型农民,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在普及法律知识中,一是要以新的理念和创新的手段,将法律知识教育与农民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使广阔农民认识到法律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密不可分的,体会到法律既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也是惩治犯罪的武器,提高农民的学法兴趣,使向农民普法变为农民自觉学法、用法。二是要解决领导思想问题,改变当前农村普法中呈现着“两头热,中间冷〞的状态,即上级重视普法,农民群众期望普法,但是处于中间状态的乡镇一级领导对普法却不热心,形成了中间梗阻状况。三是要解决方法问题,普法必须有针对性,要用当地和身边发生的案例,现身说法、“以案释法〞,采取“寓教于乐〞易于为农民接受的多样化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知识,摒弃干巴巴的说教方式。四是普法要讲究实效,不能以单纯的考试、考核或走过场的方式来衡量普法效果,要以一个地区的和谐、稳定程度来测试普法效果。
3、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平安创立活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好对刑满释放分子的帮教工作和矛盾转化工作,增强农民的平安感。为构建农村社会扫清障碍。
4、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有效地为稳定农村社会效劳。历史的经验证明:和谐社会是在不断地化解矛盾中构成的,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可有效地促进矛盾的转化,化解农民之间因各种问题而引发的纷争,增进人民之间的团结,各基层政权要有机的整合资源,普遍成立乡(镇)村的调解组织,及时调解发生在当地的各种纠纷,并对农村社会中的各种潜在矛盾,主动进行排查,及时予以调处,将大量的社会矛盾调处在萌芽之中。使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要选拔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有较丰富的办事能力,并在群众中有一定声望的人来主持调解工作。乡、村、组各级调解组织,分层次的进行调解,坚持“谁调解谁落实〞的原那么,明确责任。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要符合法定要求。应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教育公民、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及道德修养的根底,并以此作为调解工作主线,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调解,到达提高公民法制和道德水平。从纠纷调解中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从而到达提高农民的道德修养的目的,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根底。
4、各级政府要重视农民的上访和人民来信的处理工作,对发生在当地的引发农民矛盾的上访案件,要认真弄清是非,及时沟通疏导,适当处理,不要互相推诿。对于群访案件,也要弄清情况,及时处理,切忌久拖不决,使矛盾转化,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的稳定。信访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它是联系群众的桥梁,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要从体贴群众,关心群众,了解群众疾苦为出发点,认真对待每一件上访案件,通过对人民来信、来访案件的及时处理,树立政府为民效劳的形象。在接待群众上访时,提倡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便于向上访者剖析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可以超脱于当事人和有利害关系方面的影响,所提意见易于被上访者接受,将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的过程,成为法制教育的过程,既到达为人民群众排难解忧,伸张正义,又能使来访来接受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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