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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文
特点
辨析
2023年公文文种的特点辨析
文种是内容性质、具体功用相同的同类公文的标准化名称,在公文上标注文种可以为撰写者和阅读者双双带来便利:有了文种,撰写者会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接受不同的原那么、方法和手段去创制能最有效解决特定问题的公文,并将其快速精确 地投入生效过程;有了文种,可以关心阅读处理公文的人们一目了然地了解和把握具体公文的性质、公文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从而快速确定办理这一公文的根本方法、程序与需实行的有关措施。但是,要真正获得这样的效果,其前提就是文种的标注本身必需精确 ,不能消逝错用、误用。实事求是地说,要在目前我国常用公文文种的数量较多、文种之间的差异比拟精细的状况下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件简洁的事情,特殊需要我们努力研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等标准性文件,对假设干在性质、用途相近相像的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他一系列特点认真进行辨析,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分。如下几组文种尤其有此需要。
一、“条例〞“规定〞“方法〞间的区分
“条例〞与“规定〞和“方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拟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宽敞,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心组织制定标准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2023年5月3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标准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制造新的规章。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标准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标准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依据授权补充其他标准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标准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标准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制造新的规章,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状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状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标准性公文。
“方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局部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标准性公文,如各种“实施方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确定〞与“命令〞的区分
“确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特殊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确定〞那么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确定〞那么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局部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标准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确定〞那么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确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分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需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那么在必需无条件执行根本原那么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依据实际状况相对灵敏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那么既表达作者意志,又留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章,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留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确定〞的区分
与“确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确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确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确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确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需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那么在必需无条件坚决执行根本原那么的前提下,允许依据实际状况灵敏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确定〞“指示〞的区分
与“命令〞“确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章,只是依法或依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需不厌其烦地指明“依据 --的指示精神 --〞的缘由〕,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局部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分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根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异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拟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分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具体的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章来指导和推开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状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那么,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状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确定〞的区分
“通报〞与“处分确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确定〞那么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需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确定〞那么是针对全部需赐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那么,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确定〞中的这局部内容那么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实行有关措施的根本要求,“处分确定〞那么无此类内容,“处分确定〞中必需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那么不愿定有。最终,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确定〞那么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分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那么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那么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那么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那么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标准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分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异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隐秘;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局部“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标准是公民的行为标准,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章,“通知〞那么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标准性公文的区分
“通告〞的一局部内容也具有确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标准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标准,标准性公文那么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章更带有政策性而非标准性,因而稳定性不如标准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局部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表达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状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标准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靠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标准性公文简洁,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拟简便和多样,张贴、播送、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分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状况下,可向其恳求下达指示,恳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那么用于汇报、反映状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那么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需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那么可依据状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分
“请示〞与“议案〞在根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分:“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特殊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那么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那么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说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那么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确定〞的区分
“会议纪要〞与“会议确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确定〞那么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状况和议定事项,不愿定必需如确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确定〞那么必需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确定〞的内容那么可依据有关会议规章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状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确定〞那么一般无这些内容。
十五、“会议纪要〞与“协议〞“合同〞的区分
“会议纪要〞可以用于记载会议的议定事项,有与“协议〞“合同〞相同确实定有关各方在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备忘待查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协议〞“合同〞奉行对等的原那么,即文中有关当事各方在实现同一目标过程中的责、权、利的规定必需对等,不允许消逝其中某方面只享受权利、利益而没有担当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否那么,将被视为无效的“霸王合同〞。在“会议纪要〞中却没有这样的规章,作为一种处理内部事务的“备忘录〞,它允许消逝这种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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