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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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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局 规范 执法 程序 行政 工作 意见
工商局标准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等问题,现就进一步标准执法程序和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 2.各工商所应建立简易程序处分案件登记台账。登记台账的工程应包括:当事人、案件类型、处分时间、处分金额、执法人员等。 3.各工商所应在实施简易处分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录入。案件录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4.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分: (1)对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分没有法定依据的;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必须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行政处分的; (3)需减轻处分后才符适宜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需同时采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情形。 (二)一般程序 1.办案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程序报批,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办案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批,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3.办案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审查和立案的送审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压案不报。 4.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在时限期满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报批,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县局案件审批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5.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案情简单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8.办案机关应及时在省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案件情况。案件网上审批、网上录入应与案件办理过程保持同步。案件录入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 二、进一步理顺经检大队、工商所联合办案机制 (一)联办主要形式 主要有提供案件线索和全程协助经检大队办案两种形式。提供案件线索是指工商所发现辖区内有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在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后及时将案件移交经检大队。全程协助是指经检大队会同工商所参与案件的调查,调查终结后,工商所将案卷材料交经检大队,由经检大队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共同提出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二)办案经费保障 1.提供案件线索的办案经费保障。工商所向经检大队提供案件线索,由经检大队从办案所得经费中划出20%作为工商所的办案经费。 2.全程协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工商所全程协助经检大队办理案件时,如果一般程序案件的处分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工商所形成所有案件材料,以经检大队为办案机构,呈报县局核审,罚没款算工商所目标任务;如果处分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一般程序处分案件由经检大队从办案所得经费中划出40%作为工商所的办案经费。 3.联办机制所产生的大案奖励分配形式另行审定。 (三)案件录入 提供案件线索的,由经检大队负责同步录入案件和案卷资料归档;全程协助的,由工商所负责同步录入案件、经检大队负责案卷资料归档。 三、进一步标准加快案件核审和案件督办 (一)案件核审 法制股收到办案单位送交的材料齐全的案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除外)内核审完毕,并提交案件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和决定。案件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法制股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并交由办案单位送达。 (二)案件督办 1.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法制股登记备案,并催促办案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催促执行行政处分决定。 2.法制股应定期对案件进展情况和案件录入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四、进一步严格罚没款的解缴和罚没物资管理 (一)罚没款的解缴 1.法制股应将案件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定的案件名称、处分决定书文号、处分金额、处分决定书生效日期等相关情况造册抄送县局财务室。 2.当场处分的罚没款的解缴。各所在当月所收取的罚没款,应当在当月解缴,严禁跨月解缴。 3.立案处分的罚没款的解缴。办案单位应催促当事人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下达15日内到指定地点解缴。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 1.财务室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法制股、监察机构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办案单位积极配合。 2.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单位应当在罚没当日凭行政处分决定书、物资清单、罚没票据到财务室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室应及时清点入库物资,是否与行政处分决定书、物资清单、罚没票据一致,核对无误后填写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 3.处分决定生效后,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行政处分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4.其它事项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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