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拆船平安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物资部拆船平安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拆船平安生产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拆船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平安环保工作,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平安防污染措“施,做到五同时〞,即:同时方案、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生产和平安环保工作。第三条拆船行业全体干部和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平安环保负有领导责任,主管生产副厂长(或副经理)要分管平安环保工作,企业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担负平安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无论是拆船厂直接指挥拆解队(或车间)进行废船拆解,还是由拆解队(或车间)按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废船拆解,都必须规定平安防污染要求与指标。第六条拆船队伍要相对稳定,技术熟练的本拆船厂工人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拆船队伍负责人对废船拆解平安环保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抓好平安环保工作。第七条拆船厂制订废船拆解工艺方案,必须有本厂平安环保监督部门或专职人员参加。平安员与环保员必须经常巡视生产现场,对拆解作业中的平安、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催促排除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平安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暂停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组织排除。险情解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要建立平安环保教育制度。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班前平安环保教育和班后检查,新工人入厂和调换新工种时,必须首先进行三级(入厂、车间、现场)平安环保教育;各技术工种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按规定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操作。第九条坚持平安环保定期检查制度。各拆船厂都要建立厂拆解队(车间)、班组的检查制度,并按期将检查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拆船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本地区平安环保大检查。对检查有问题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第十条废船冲滩、进入或停靠拆解码头后,要组织人员昼夜值班,防止火灾、盗窃、跑船及其他事故发生。第十一条拆船厂必须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平安环保工作,及时加固废船系泊,检修机械、电器、库房,备好应急用品,防止跑船,沉船及其他事故发生。位于长江沿岸的厂点,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去除滩地上的障碍物和可能被洪水浸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