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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做好
人大
涉法涉诉
信访工作
经验
交流
材料
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根底性工作,是人大联系群众、听取民声、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根据工作实践,现就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谈点粗浅的认识。
对涉法涉诉信访含义的理解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未能如愿,转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投诉,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人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和意见,对司法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要求立案;裁判过程超过法定期限而久拖不决;执行无力等方面的案件。二是不服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抗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等处理决定。三是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劳教等行政处分决定。四是反映律师无视职业道德,乱收费,与所代理案件的承方法官勾兑,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方面的情况。五是举报、控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徇私枉法、侵犯人权等问题。六是不依法办事,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却又未能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当前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一局部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找官不找法〞,形成了我国独有的信访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是案件时间跨度长,上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难度较大。这类信访,很多上访人经过较长的司法程序后只认自己“有理〞,虽经屡次做耐心细致的答复解释工作,但他们始终听不进去,由于上访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有偏差,缺乏诉讼程序意识,对经过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信访不信法,错误地认为法律不如领导说了算,解决问题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问题最终还是靠党和政府,要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理,只有通过上级对下级进行干预,才能实现愿望。这样就导致了上访对象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正确判决和决定不服,接待和处理难度较大。
二是闹访等涉法涉诉上访时有发生。来访人员中有的人往往情绪冲动,言辞剧烈,认为案件判决不公,自己无权无势,因而企图以过激行为的表现,博得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公正。因此,他们时常抱团成群起哄,甚至谩骂信访接待人员,给信访接待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个别老上访户甚至到人大机关大吵大闹,进行闹访,严重影响了人大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有一定的比例。从接待来访数量上来看,涉法涉诉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大约占20%左右。这类特殊群体当中,有的伤残者拄着拐杖或坐轮椅来访,反映自己伤残得不到合理赔偿;有的花甲老人反映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这些弱势群体,或身患残疾,性格偏激;或年纪偏大,观点固执。他们一般无正当工作和职业,有的是闲暇时间,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希望由此到达自己设定的目的。
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上访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因。
一是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法律知识缺乏,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原因。首先,群众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受害者证据搜集缺乏、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不能结案、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其次,上访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上访的另一重要原因。上访当事人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法律知识水平有限,不懂法律程序。有的自认为有理,盲目胡来,四处乱告状,甚至采取过激的行动,有的不知用法律或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全部寄托到上访上。
二是“人治〞与“法治〞的冲突,是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量增多的重要动因。近年来,人本、和谐的声浪越来越高,“依法治国〞的宪法原那么受到较大冲击。从理论上说,“稳定、和谐、人本〞都应当建立在“法治〞的根底之上,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轨道和秩序,稳定、和谐便不会久长,人本也将是昙花一现。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下,“人治因素〞经常会替代“法治精神〞,但凡涉及司法机关的信访案件,都是按照上级指令,分级处理,归口办理的原那么,层层批转,层层下压,“人治〞往往处于“法治〞之上,因而不少涉法涉诉的上访人总是打着“要和谐、要稳定〞的幌子,制造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苗头,用“堵路〞、“跳楼〞、“自杀〞、“服毒〞等极端方式,要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寻求自身愿望的实现,获得更高的利益所得。一些地方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形成了“拿钱买平安〞的畸形理念,“哭得凶的孩子有奶吃〞便成了涉法涉诉信访人的一种“生财之道〞,个别地方官员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政府买单,一个几千元的案子,财政可能要付出几万、几十万元纳税人的血汗钱。
三是执法人员执法和办案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重要因素。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从总体来看能够较好地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判决,秉公执法。但也有极少数案件,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职业水准较低,造成审判质量不高,判决不当或有瑕疵。当事人反映因诉讼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错判、误判,要求法院公正判决的诉求,时有发生。尽管人大信访不可能对此一一核对,但至少说明,法院审判案件多少存在质量不高、“判决有瑕疵〞的情况。信访接待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中,出现有的住址写错、有的日期标错等不应出现的低级错误。由于判决方面不尽完善,不少当事人就疑心法院办案不公,枉法判决,为了“讨回公正〞,于是开始上访。个别执法人员受人情、关系、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在执法上出现随意性,甚至出现执法不公等问题,侵犯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是接访单位工作不到位,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不可无视的因素。局部执法单位的领导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督办不及时,对自身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失误的信访案件遮遮掩掩,缺乏正视问题、纠正失误的勇气和态度,表现在行动上推诿搪塞,简单生硬,因此一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久拖不结。有相当一局部上访人到人大上访之前,根本上都去过政府或法院、检察院,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他们是抱着最后的希望到人大信访的。再加上有些部门接待的同志对初访的信访件重视不够,对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诿,所反映的意见,不耐心地进行解释疏导,方法简单,说理不透,不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结果激化了矛盾,错过了初始信访案件解决问题的最正确时机,历时过久,造成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增大。
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标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目前,我国正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人大信访工作,包括解决各类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是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人大开展监督、任免和代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涉法涉诉信访件进行归纳分析,在信访中发现问题,抓住涉及影响社会稳定、司法不公等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切实催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推动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提请任命的“两院〞工作人员,要将其办案能力和办理信访案件水平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但凡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办案人员,要认真组织调查,掌握实情,严把任命关。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更好地疏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上的独特优势,力求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二是切实完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人大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方法,明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责任追究。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督导。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分析、布置和总结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建立人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党委信访部门、“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联络与协作,对重复信、多头信根据案件性质统一交归口部门办理、回复,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与监督互动机制。从涉法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中,选择监督议题,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标准有序、快捷高效的符合人大特点的信息网络及处理机制。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涉法涉诉信访的当事人,尤其是来自农村的上访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要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让当事群众明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能因为自己的涉法涉诉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或者没有到达预期的结果就越级上访,从而把群众引导到依法解决自身涉法涉诉问题及依法逐级信访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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