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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研机构
改革
意见
科研机构改革意见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开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2]98号),结合实际,就我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原那么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开展规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从体制上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加快开展富民强市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从xx年1月1日起,用2—3年时间,根本完成市属各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发应用类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化转制,使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实行分类改革。对其中公益性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或以提供公益性效劳为主的科研机构,凡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均要向企业转制。政府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视情撤并或进入相关社会科学综合研究机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
(三)我市现有18家(祥见附表)市属科研机构,按“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那么,开发应用类科研机构争取于xx年底根本完成企业化转制,其中应于xx年完成改革转制的科研机构有xx工业自动化研究所、化工研究所、无线电研究所;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xx年进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xx年全面推开,争取在xx年底根本完成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政府措施
(四)对市属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即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
(五)转制单位转制前形成的不良资产可从资产中核销;对截止到2022年12月底未予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
(六)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其土地可分别采取保存划拨用地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予以处置。需要继续保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其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同时执行我市土地年度出让金政策;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假设不改变用途,可按土地评估价的20%补交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过渡期3年内可减免年租金;以作价出资方式处置的,其作价出资可按土地评估价的50%确定。
(七)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科研机构转制。法人、自然人出资购置国有净资产,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30%的优惠。
(八)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零价出售。负资产由市(区)财政以转制后的单位今后上交的所得税补返企业,直到补至“零〞资产为限。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凡资产受让方均要承担相应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九)科研机构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可用已经完成并正在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可到达注册资本的35%,并可提取其中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实施转化的有关人员,其中作出主要奉献的人员(含管理、营销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励股份总额的50%。
(十)对主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实行期股等长期性鼓励措施,可从国有净资产总额中拿出15%左右的额度设置期股,期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期股持有者享有收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三至五年内,以收益逐步置换期股的产权。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经营者假设离开工作岗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安置费计发标准参照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转制单位历年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结余和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可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和补充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也可用于扶持转制单位开展科技事业。
(十三)转制单位由净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费缺乏局部,可由转制单位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对其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局部或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费的补充。
(十四)对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的各种手续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凡只是名称变化而主题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等权属变更,只收取工本费,免收有关契税、过户费等。
(十五)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从xx年1月1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我市规定的费率比例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制单位的职工,200年12月底以前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
(十六)转制单位转制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原执行的退休待遇及转制后增发的根本养老金,应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中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政策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按原事业单位的待遇标准执行。
转制单位转制前按国家规定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调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字[2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转制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省统一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蚌政办[200]98号)规定的计发方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照该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局部采取加发补贴的方法解决,补贴基数为2002年1月1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标准与本人200年1月按事业单位方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转制单位职工2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该项补贴从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八)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200年底前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九)科研机构转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属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编办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审批。
(二十)科研机构在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要加强财政、人事纪律,标准运作,防止出现负面效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政策指导。凡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并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财政(国有)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二十一)今后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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