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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有关
分散
农村
饮用
水源
保护
方案
县有关分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市分散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维护区划分技术标准hj/t338-202223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除市级和镇(街道)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外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源。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hj/t338-202223),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合理划分水源保护区范围。现拟将我市分散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分类划分如下:
(一)河流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为取水口上游202300米、下游20230米范围河道水域。假设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30米。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30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22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范围。假设是山泉水,下游范围可酌情缩小至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陆域范围: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塘库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划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上30米范围内的陆域。
2.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延2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必要时,将集雨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三)地下水型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30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半径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负总责,要组织成立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指导相关村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要求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并制定应急预案。
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3.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和指导保护工作。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5.农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开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
6.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生态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1.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设置排放口。
4.在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
5.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6.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撤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8.建立责任明确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保障供水水源地平安,水源地保护应编制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有关水源地防护措施,同时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保持信息畅通,以保证饮用水源平安。
9.安排资金,保障水源环境保护工程顺利推进和保护措施的落实。
2023.水源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开展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教育,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村点设立告示牌,明确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本卷须知,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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