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煤矿安全
生产
问责
制度
合集五篇
煤矿平安生产问责制度[合集五篇]
煤矿平安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
是指对苍上煤矿所辖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平安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平安隐患或发生平安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问责的根本原那么
1、平安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那么。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平安隐患问责和平安生产事故问责,对平安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洗煤厂等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
1、平安隐患认定标准
(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
(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平安、生产平安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平安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平安隐患的,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9)违反平安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平安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
(2)发生轻伤事故的。
(3)履行职责不当造成重大隐患但未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
(4)发生一起重伤平安生产事故的或发生涉嫌事故的。
(5)季度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平安事故的。
(6)瞒报、谎报事故及对事故处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进行或逾期不处理的。
(7)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行为需要进行问责的。出现人员重伤以上平安事故根据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问责。第六条
问责的追究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抱歉;
4、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责令停止检查;
7、责令辞职;
8、建议免职;
9、依法或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职)、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2023、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11、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挂黄牌或红牌,并给予经济处分;
12、队科、队班组各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条问责的信息来源
1、职工、部门和其他组织部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2、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3、矿问责小组提出的问责建议;
4、上级部门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5、平安检查或现场办公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6、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八条追究问责的程序
1、根据有关信息来源,矿认为可能存在由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平安处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2、平安科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煤运生产问责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具体建议;不需要问责的,提出终止问责建议。
3、领导组组长依据调查报告,遵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决定。
4、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5、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6、问责决定由平安科负责拟制、送达。
7、接受行政问责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问责小组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答复问责小组的咨询。
8、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9、矿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2023、矿在做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第九条
事故约谈
1、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根本情况陈述,包括平安机构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平安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平安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根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平安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2、约谈程序。约谈原那么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2023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 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条
平安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平安处分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平安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平安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四条有平安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