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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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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 法院 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在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司法公正犹显重要。司法公正需要一个完善的司法制度,还需要行使司法权人追求司法公正的高尚情操。在我国现阶段下,确保司法公正,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密不可分。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我国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独立审判,需要人大监督,更需要人大保障,使法院能更好做到公正执法。 关键词:司法公正;人大监督;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宪法第2023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述规定说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殊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20231条、第2023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有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才能表达人民权力的实现。不通过监督工作,也就无所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从监督中看到了自己的主人翁法律地位得到真正实现。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两者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的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在人大与法院之间建立起良性的监督关系,对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一、新时期人大监督的重要性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一项重要职权。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使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对促进法院各项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同时也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措施。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存在的裁判不公和司法腐败反映强烈,人代会上人民代表对此也深表关注。法院中少数“害群之马〞的枉法裁判和腐败行为确实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和信心,动摇着人们刚刚逐步树立起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也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加强人大的监督,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职责防止渎职、失职,加强廉洁自律防止徇私枉法;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错误,纠正执法不严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审判工作健康开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意识。 加强人大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好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指导审判工作的中心思想。十六大报告充分阐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就要求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也就是说,法院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表达,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审判职能,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阔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这也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政民主成为政治和经济生活重要组成局部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人大通过强化法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法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以正其身,以民为本,正确处理好“为谁掌权、为谁办案〞的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二、现阶段人大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机关的监督权,既包括听取和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工作汇报、专题报告,也包括对具体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尤其是对审判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催促审判,查处、纠正、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行使免职、撤职和依法提出罢免案等职权。具体来讲,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取并审批法院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对法院工作进行检查、质询和监督,指出并批评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人大代表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视察。在实践中,人大代表的视察制度主要为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分散视察相结合。在视察时,如果发现问题,他们可以将有关情况向人大提出,由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在其后的人大会议中向有关法院提出询问或质询,甚至提出议案。 (四)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经过研究后,人大可以对法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实践中,人大或其工作机构一般将接待反映的问题交有关法院处理,并要求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对其报告不满意,人大可以要求它重新调查,接受质询或提出有关议案。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人大还能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把法院人员的任免、资格考试、代表评议和年度述职报告等对司法人员的要求法制化。这些规定和作法对法院监督也具有积极作用。 三、当前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当前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大的有力监督,使一些裁判有误的案件得到了依法纠正,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自身建设,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应看到人大对审判权保障和法律制约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独立审判的保障缺乏。长期以来,各级人大重视对审判权进行制约,但没有意识到其也负有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义务。事实证明,司法不公既有审判人员素质原因所造成,也有是由于法院人财物均掌握在别人手里,无力对抗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致。目前,我国的法制尚不完善,特别是在法院操作程序方面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还有很多漏洞,人大应在为审判活动提供和制订法律标准、程序模式方面发挥作用,从而标准法院的工作。 2、监督缺乏程序化、法制化。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可能有错的问题,程序法专门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补救,对确实有错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另行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据其法律监督职能提起抗诉,从而使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就目前而言,很多当事人只知道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申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与审判权的对抗中处于弱势。因此人大在对法院进行制约时,特别是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时,应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检察权能对审判权形成有力的制约,从而到达制约的目的。 3、个案监督有待标准。要求赋予人大对个案实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因对某些司法裁判的不公表示不满,而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监督的意愿。但是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的问题,主要是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司法人员素质的问题,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制约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作用所致。这需要通过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以增强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启动法院内部的制约机制等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司法外部的机构对个案进行监督来解决。事实上,各级人大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手段和途径到达监督的目的。如发现某个案件可能有错误,人大可以建议法院进行复查或建议检察院进行审查,甚至可以责成司法机关复查、复议,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提出质询案,或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催促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特别重大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可以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相应决议。对查证确实,坚持不纠正的司法机关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人代会和例会上提出罢免案。只要充分利用这些合法的监督方式,必定能做到既不阻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又能到达法律监督的目的。 (二)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监督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关系,使人大的法律监督权得不到合法的、有效的行使,使司法公正得不到落实,因此,建议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1、完善立法。首先要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对法官独立审判予以明确规定,使法官独立审判的法律依据更明确,人大可以依法进行保障和监督,使独立审判得以完全实现。其次,应在宪法或法院组织法中对法院的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进行规定,使法院的经费和人员编制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不受制于其他机关。再次,加强监督立法,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标准化。人大监督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督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仍不是一部专门而完善的法律。因此建议制订一部监督法,在监督法中应对以下内容加以明确:一是监督如何提起,监督权适用范围和条件,监督的程序、内容、手段、措施;二是监督的具体组织,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监督的法律后果,即监督可采取什么样的法律强制手段等。从而使人大监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人大应为独立审判提供充分的保障。人大应利用其预算审查和批准权,为独立审判提供经费上的保障,使审判机关可以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目前法官应走专业化、精英化之路的情况下,人大可以通过其任免权,严格法官以及院长、庭长的任职标准,要求院长、庭长至少要具备法官的条件才可任命,对不合格的法官坚决予以免职,从而提高法官的素质。对已经其任命的法官非经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理由不能罢免,并努力提高法官的待遇,为法官提供身份上的保障。同时人大除应依法定程序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干扰独立审判权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发挥其权威作用,排除干扰,从而为独立审判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法院应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法院应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接受其监督是法院的一项义务,也应该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因此应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欢迎人大进行监督。法院做好五项工作:(1)要自觉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2)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听取代表或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3)对于有重大影响或阻力比较大的案件,要自觉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争取国家权力机关的支持,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4)对在办理重大案件问题上,出现不同认识而影响到办案时,可以主动提请人大常委会出面,按法律监督程序进行协调,以便统一认识,共同办好案件。(5)地方法院在执行国家法律时,根据当地的不同情况,认为需要作出具体实施方案时,可以提出具体意见,通过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执行国家的法律。 我国的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下人大依法进行监督前提下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独立审判既需要人大的监督,更需要人大的保障。在现阶段,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落实人大和法院的宪法地位,并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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